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六、統計室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民事公務統計資料之登錄、審。 (二)本院民事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查編。 (三)本院民事庭法官辦案情形報表之查編。 (四)本院及所屬分院民事事件廢棄原因統計作業之規劃、查登、審核、彙編。 (五)本院民事業務報表統計資料之審核。 (六)本室年度計畫之擬定、考核。 (七)本院及所屬分院有關民事司法統計法令研擬及核轉。 (八)本院及所屬分院民事公務統計方案暨統計法腦化作業之推行。(九)本院及所屬分院民事統計資料之提供。 (十)本院所屬分院民事統計業務之督導、檢查。 (十一)本院所屬分院民事公務統計報表之審核及彙編。 (十二)本院網站統計資料更新作業。 (十三)本室文書收發、檔案管理及印信保管。 (十四)本室圖書資料之管理。 (十五)本室預算編列及總務行政。 (十六)本院「臺灣司法統計專輯」等書刊之編印及統計法令彙集。(十七)其他交辦事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