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五、統計室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刑事公務統計資料之登錄、審核。 (二)本院刑事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查編。 (三)本院刑事庭法官辦案情形報表之查編。 (四)本院刑事業務報表統計資料之審核。 (五)本院及所屬分院有關刑事司法統計法令研擬及核轉。 (六)本院及所屬分院刑事公務統計方案暨統計電腦化作業之推行。(七)本院及所屬分院刑事統計資料之提供。 (八)本院所屬分院統計法計業務之督導、檢查。 (九)本院及所屬分院刑事公務統計報表之審核及彙編。 (十)本院轄區地院刑事確定判決資料袋之抽取、登記及發還作業。(十一)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