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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七、統計室第三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所屬地方法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審及彙編。 (二)本院所屬地方法院公務統計方案暨統計電腦化作業之推行、指導。 (三)本院所屬地方法院司法統計法令之研擬、核轉。 (四)本院所屬地方法院統計業務之督導、檢查。 (五)本院及所屬法院司法統計資訊系統作業之管理。 (六)本院所屬地方法院統計資料之提供。 (七)本院及所屬法院統計機構組織、編制、請頒印信及移交。 (八)本院及所屬法院統計人員任免、遷調等銓審作業及考績(成)、獎懲、退休、撫卹等事項。 (九)本院及所屬法院線上查核計畫報送、彙整統計法行政作業。 (十)本院及所屬法院公務統計實務手冊增修規劃及相關作業計畫修正陳報。 (十一)年度司法統計業務檢討會提案評估彙整。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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