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統計室第三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所屬地方法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審核及彙編。 (二)本院所屬地方法院公務統計方案暨統計電腦化作業之推行、指導。 (三)本院所屬地方法院司法統計法令之研擬、核轉。 (四)本院所屬地方法院統計業務之督導、檢查。 (五)本院及所屬法院司法統計資訊系統作業之管理。 (六)本院所屬地方法院統計資料之提供。 (七)本院及所屬法院統計機構組織、編制、請頒印信及移交。 (八)本院及所屬法院統計人員任免、遷調等銓審作業及考績(成)、獎懲、退休、撫卹等事項。 (九)本院及所屬法院線上查核計畫報送、彙整及其他行政作業。 (十)本院及所屬法院公務統計實務手冊增修規劃及相關作業計畫修正陳報。 (十一)年度司法統計業務檢討會提案評估彙整。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這項法規是有關台灣高等法院統計室第三科的職掌。根據該條規定,統計室第三科的職掌包括審核和彙編本院所屬地方法院的公務統計月報和年報,推行和指導統計方案的電腦化作業,研擬和核轉司法統計相關的法規,督導和檢查地方法院的統計業務,管理司法統計資訊系統的作業,提供地方法院的統計資料,組織編制統計機構,處理統計人員的任免和遷調等事項以及其他相關行政作業。 根據此法規的規定,統計室第三科的職掌主要是負責統計和管理地方法院的相關資料,並推動統計業務的電腦化作業。他們也要研究和核轉司法統計相關的法規,並監督地方法院的統計業務。此外,他們還負責管理司法統計資訊系統的作業,提供地方法院的統計資料和處理統計人員的任免和遷調等事項。 這項法規是根據台灣高等法院的組織法制定的,旨在確保統計室第三科的運作。它涉及的事項包括統計室的組織編制、指導統計作業、提供統計資料、管理統計資訊系統和處理統計人員的事務。根據這項法規,統計室第三科的職掌非常重要,對於地方法院的統計工作和人員管理都有很大的影響。 以上是根據台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37條的內容所做的釋義。參考資料中沒有與這項法規直接相關的範例,但這些釋義是根據法規的內容和目的進行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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