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司法資訊業務之協調、推動及核轉事項。 (二)關於資訊應用系統之建置、測試、維護、更新事項。 (三)關於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事項。 (四)關於資訊設備及網路之建置、管理、安全維護事項。 (五)關於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六)關於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執行事項。 (七)關於執行資訊業務之諮詢輔導事項。 (八)關於資訊系統使用效率之查核事項。 (九)關於資訊作業標準化建立事項。 (十)關於本院資通安全之規劃與推動,及所屬機關之督導與稽核管理事項。 (十一)所屬法院資訊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資訊業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26條規定了資訊室的職掌,包括關於司法資訊業務的協調、推動和核轉事項,資訊應用系統的建置、測試、維護、更新事項,系統程式、文書的保管、更新事項,資訊設備和網路的建置、管理、安全維護事項,資訊資料庫的建立、運用、管理事項,資訊教育訓練和進修計畫的研擬、執行事項,執行資訊業務的諮詢輔導事項,資訊系統使用效率的查核事項,資訊作業標準化建立事項,本院資通安全的規劃與推動,以及所屬機關的督導與稽核管理事項,所屬法院資訊室職掌事項的彙辦和核轉事項,以及其他有關資訊業務和長官交辦事項。根據這一法條,資訊室在司法院中具有重要的職掌,負責管理和推動相關的資訊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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