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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院長之職務如下: (一)監督本院及所屬法院之司法行政。 (二)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其考。 (三)核閱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類,並得指定庭長襄助之。 (四)考查案件之進行及遲延未結案件之監督稽催。 (五)核定本院及所屬法院人員編制之調整,並報請司法院審核。 (六)本院年度概算之增減擬編及預算之執行、變更、追加。 (七)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之執行及監督執行。 (八)向上級機關建議、請求、申復或報告之核定。 (九)本院及所屬法院薦任以上人員任免、遷調、獎懲之擬議,委任職職員之任免、遷調、獎懲及本院公務員之任免、核薪、考成、獎懲之核定。 (十)本院職員及所屬法院院長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監督及考核。(十一)本院職員請假逾三日或科室主管以上人員之請假核准。 (十二)本院對外契約之核定及代理人之指定或委任。 (十三)本院各種建築計畫之核定及變更。 (十四)本院公設辯護及行政事務之分配、調整暨法律問題意見之徵詢。(十五)本院各單位間處理行政事務歧見之裁決。 (十六)本院其他各種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對外重要會議之參加或指派人員參加。 (十七)其他宜由院長處理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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