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院長之職務如下: (一)監督本院及所屬法院之司法行政。 (二)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其考核。 (三)核閱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類,並得指定庭長襄助之。 (四)考查案件之進行及遲延未結案件之監督稽催。 (五)核定本院及所屬法院人員編制之調整,並報請司法院審核。 (六)本院年度概算之增減擬編及預算之執行、變更、追加。 (七)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之執行及監督執行。 (八)向上級機關建議、請求、申復或報告之核定。 (九)本院及所屬法院薦任以上人員任免、遷調、獎懲之擬議,委任職職員之任免、遷調、獎懲及本院公務員之任免、核薪、考成、獎懲之核定。 (十)本院職員及所屬法院院長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監督及考核。(十一)本院職員請假逾三日或科室主管以上人員之請假核准。 (十二)本院對外契約之核定及代理人之指定或委任。 (十三)本院各種建築計畫之核定及變更。 (十四)本院公設辯護及行政事務之分配、調整暨法律問題意見之徵詢。(十五)本院各單位間處理行政事務歧見之裁決。 (十六)本院其他各種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對外重要會議之參加或指派人員參加。 (十七)其他宜由院長處理之重要事項。
台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15條規定了院長的職務,包括監督本院及所屬法院的司法行政、決定、變更及考核本院年度工作計畫、核閱公設辯護人製作的辯護書類、考查案件進行及監督稽催、核定本院及所屬法院人員編制的調整並報請司法院審核、執行及監督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向上級機關建議、請求、申復或報告的核定、薦任以上人員任免、遷調、獎懲的擬議、委任職職員之任免、遷調、獎懲及本院公務員之任免、核薪、考成、獎懲的核定、監督及考核本院職員及所屬法院院長的工作、操行、學識、能力、核准本院職員請假逾三日或科室主管以上人員的請假、核定本院對外契約及代理人的指定或委任、核定及變更本院各種建築計畫、分配、調整暨法律問題意見的徵詢、裁決本院各單位間處理行政事務歧見、主持本院其他各種重要會議及參加或指派人員參加對外重要會議、處理其他宜由院長處理的重要事項等。 依據司法院網站提供的資料,台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是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行政訓令草案修正條文施行法訂定,經司法院院會通過後實施。該辦事要點明確了院長的職務範圍和權限,以確保高等法院的正常運作以及各項法律事務的公正執行。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90004)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https://www.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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