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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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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設辯護人之職掌如下: (一)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 (二)製作辯護書。 (三)對於辦理辯護案卷編訂保管人員之監督。 (四)訴訟輔導科有關法律問題指導。 (五)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所定應辦事項。 (六)法院為當事人之案(事)件,得指派公設辯護人代理。 (七)其他院長交辦行政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18條的規定,公設辯護人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公設辯護人負責被指定的辯護案件進行辯護工作。 2. 製作辯護書:公設辯護人負責製作辯護書,即提供法院相關的辯護文件。 3. 監督辦理辯護案卷編訂保管人員:公設辯護人負責監督辯護案卷的編訂與保管工作。 4. 法律問題指導:公設辯護人負責提供法律問題的指導,特別是在涉及訴訟輔導科的事項上。 5.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所定應辦事項:公設辯護人需要根據相關的法規,執行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中所規定的事項。 6. 法院為當事人之案(事)件,得指派公設辯護人代理:在法院為當事人之案件時,法院可以指派公設辯護人代理當事人的利益。 7. 其他院長交辦行政事項:公設辯護人還需要執行院長交辦的其他行政事項。 這些職掌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18條的規定,來保障公設辯護人在辯護工作中的權責。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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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18 條規定:「十八、公設辯護人之職掌如下: (一)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 (二)製作辯護書。 (三)對於辦理辯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