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公設辯護人之職掌如下: (一)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 (二)製作辯護書。 (三)對於辦理辯護案卷編訂保管人員之監督。 (四)訴訟輔導科有關法律問題指導。 (五)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所定應辦事項。 (六)法院為當事人之案(事)件,得指派公設辯護人代理。 (七)其他院長交辦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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