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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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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各科室應辦事項有與他科室相關聯者,應由科室主管與他科室協調辦理,如彼此意見不同,由書記官長商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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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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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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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40 條規定:「四十、各科室應辦事項有與他科室相關聯者,應由科室主管與他科室協調辦理,如彼此意見不同,由書記官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