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各單位簿冊每年更換一次,並更新進行號數,但斟酌情形無更換之必要者,得僅標明年度及新進行號數繼續使用。 前項簿冊封面上端書寫簿冊名稱,中間書科室名稱,下端寫中華民國年月日。
根據提供的資料中未提及到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41 條,因此無法提供該法條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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