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各科室職員所擬稿件,經長官判行或簽發交還後,應即繕校用印,並須蓋用校對、監印人員之名章,方可發文。 前項稿件由擬稿人員負校對之責。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42條,各科室職員擬稿件完成後,需要由長官判行或簽發交還後進行繕校和用印。在進行繕校時,需要蓋上校對和監印人員的名章,才能正式發文。此外,校對的責任由擬稿人員負責。以下為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網站上的《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修正案》,第42條對上述內容有確認性之說明。該法規是用於規範臺灣高等法院內部辦公事項的相關準則和程序,並且最新修正日期是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 (資料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law/file/00010002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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