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二、各科室職員所擬稿件,經長官判行或簽發交還後,應即繕校用印,並須蓋用校對、監印人員之名章,方可發文。 前項稿件由擬稿人員負校對之責。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