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三、各科室每月例報文書或表報事項,應依照規定期限辦理完竣,逾期未辦者由書記官長查詢催辦,如仍有遲誤者,得視情節之輕重陳報院長議處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4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