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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三、各科室每月例報文書或表報事項,應依照規定期限辦理完竣,逾期未辦者由書記官長查詢催辦,如仍有遲誤者,得視情節之輕重陳報院長議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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