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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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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各科室每月例報文書或表報事項,應依照規定期限辦理完竣,逾期未辦者由書記官長查詢催辦,如仍有遲誤者,得視情節之輕重陳報院長議處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43條,各科室每月都應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完竣報告及相關的文書或表格事項。如果逾期未辦,書記官長可以查詢並催辦,如果仍然延遲,則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陳報院長來議處。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各科室按時完成相關報告工作,以確保辦公室的運作順利。 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書記官長有責任監督各科室的工作,並確保他們按時完成報告。如果有任何遲延的情況,書記官長可以查詢並催促相關人員。如果遲延的情節較輕,書記官長可以提醒他們並給予進一步的機會來完成任務。然而,如果遲延情節較重,書記官長需要將情況陳報院長來決定進一步的處理方式。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科室每月都要提交一份報告,但某個月份他們遲延了提交。根據這個法條,書記官長會催促他們盡快完成報告。如果他們繼續遲延,書記官長可以向院長報告,並根據情況提出相應的處理建議,如警告或其他紀律處分。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高等法院的各項工作可以按時完成,以維護法院的運作效率和品質。遵守這個法規能夠確保法院的正常運作,並提供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服務。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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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43 條規定:「四十三、各科室每月例報文書或表報事項,應依照規定期限辦理完竣,逾期未辦者由書記官長查詢催辦,如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