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法警室之職掌如下: (一)辦理送達、解送人犯或少年、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同行、搜索、扣押、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值日。 (二)所屬法院法警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警業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28條,法警室的職掌包括以下項目: (一)辦理送達文件、解送被告或少年、戒護被告待審、庭審當值、具保或責付、拘提、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或值班等相關工作。 (二)負責彙辦法院法警室的業務事項,並核轉相關事務。 (三)負責其他與法警工作相關的事務,以及長官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最新修訂日期無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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