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九、人事室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本院及所屬法院職員任免、遷調、留職停薪及相關申訴事宜。(三)本院及所屬法院法官助理之人事事項。 (四)本院及所屬法院職員職務編號、職務歸系、職務說明書。 (五)本院及所屬法院職員送審、動態、請任、請免事項、本院職員考績升等案件。 (六)本院及所屬法院法官(含調二審辦事法官)工作歷練。 (七)本院及所屬法院委任人員職務遷調。 (八)高、普考及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訓練及訓練期滿請領證書。 (九)本院及所屬法院約聘、僱人員之聘用、約僱及遴用甄試等事項。 (十)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事項。 (十一)本院人事甄審委員會事宜。 (十二)關於法官減少及停止辦案事項。 (十三)人事資訊工作之辦理。 (十四)本院員工到離職手續。 (十五)屬本科業務職掌之人事法令之核轉及釋復。 (十六)屬本科業務職掌之電腦人事資料維護。 (十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