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人事室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職員平時考核、獎懲及相關保障事項。 (二)關於人事案件陳訴、檢舉事項。 (三)職員在職訓練、升官等訓練、進修及研習事項。 (四)本院及所屬法院人員赴大陸事項。 (五)學分補助費審核發放事項。 (六)本院及所屬法院職員考績(成)。 (七)關於法官、公設辯護人辦案書類及法官專業化事項。 (八)本院考績委員會辦理事項。 (九)法官職務評定事項。 (十)本院及所屬法院團體績效評比。 (十一)法官進修考察擬辦或會辦事項。 (十二)律師轉任法官辦案及風評情形函查事項。 (十三)法官評鑑擬辦或會辦事項。 (十四)後備軍人逐次及儘後召集事項。 (十五)本院及所屬法院人事人員之人事事項。 (十六)各項人事資料之移轉。 (十七)屬本科業務職掌之人事法令之核轉及釋復。 (十八)屬本科業務職掌之電腦人事資料維護。 (十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