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三、會計室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經費類預算執行會簽與管控。 (二)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本院各項監辦事務。 (三)本院經費類內部審相關事項之執行。 (四)本院及所屬法院刑事補償之核撥。 (五)本院經費類原始憑證之審核及各類憑單、傳票之編製與保管。(六)本院經費類各對帳單之核對及各項報表之編製。 (七)本院經費類預算流用表及保留申請表之編製。 (八)本院經費類會計月報、半年結算報告及年度決算報告之編製與保管。 (九)本院財產增加單、財產增減表及財產目錄之審核。 (十)本院財產轉帳傳票之編製與保管。 (十一)本院財產盤點及宿舍檢核之監辦。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