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會計室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經費類預算執行會簽與管控。 (二)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本院各項監辦事務。 (三)本院經費類內部審核相關事項之執行。 (四)本院及所屬法院刑事補償之核撥。 (五)本院經費類原始憑證之審核及各類憑單、傳票之編製與保管。(六)本院經費類各對帳單之核對及各項報表之編製。 (七)本院經費類預算流用表及保留申請表之編製。 (八)本院經費類會計月報、半年結算報告及年度決算報告之編製與保管。 (九)本院財產增加單、財產增減表及財產目錄之審核。 (十)本院財產轉帳傳票之編製與保管。 (十一)本院財產盤點及宿舍檢核之監辦。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33條,會計室第二科的職掌包括以下幾項: 1. 負責執行本院經費類預算的會簽與管控。 2. 負責根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本院各項監辦事務。 3. 負責執行本院經費類內部審核相關事項。 4. 負責核撥本院及所屬法院的刑事補償費用。 5. 負責審核本院經費類的原始憑證,以及編製和保管各類憑單和傳票。 6. 負責核對本院經費類的各對帳單,並編製各項報表。 7. 負責編製本院經費類的預算流用表和保留申請表。 8. 負責編製和保管本院經費類的會計月報、半年結算報告和年度決算報告。 9. 負責審核本院財產增加單、財產增減表和財產目錄。 10. 負責編製和保管本院財產轉帳傳票。 11. 負責監辦本院財產盤點和宿舍檢核。 12. 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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