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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九、總務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出納作業: 1.出納人員辦理員工薪資等各款項(劃帳)發放、經費類款、歲入類之罰收款、訴訟案款及依法管理點收一切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之收付、存管、移轉及帳冊之登記、編製等事務,其作業流程依「出納管理手冊」辦理。 2.出納人員辦理事務除按有關法令辦理外,應依「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有關規定為之。 (二)贓證物品之保管及處理: 1.贓證物之管理依「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2.管理贓證物品人員於收到隨案移送之贓證物品,應即將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名稱登載於「贓證物品保管登記簿」,並按每一物品加掛籤條,保管於贓物庫,善盡保管之責。 3.應視物品數量設架、按件分區保管,註明於前項登記簿內,以利查調,調取時亦應設簿登記。 4.扣押物沒收物如屬軍用物品,已處分沒收沒入時,應送有關軍事機關處理,如屬硬幣、外幣、金銀飾物,則送指定之金融機關處理。 5.經通知沒收物品,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1)屬於金錢類直接繳庫。 (2)屬於物品類拍賣將價金繳庫,依規定應先造冊函請有關公會派員鑑定底價,陳准後邀請有關機關定期公告拍賣。 (3)屬於兇器類如槍枝刀械類等物品,應依「法院處理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辦理。 (4)屬於賭博案件之賭具、妨害風化案件之猥褻物品、及無價值廢物等應予銷燬者,應先行列冊陳報准後,並函請有關機關如巿政府、巿議會、巿警局等分別派員蒞場監燬。 前開物品之處理應當場作成紀錄,並備文檢附清冊陳報司法院備查,對於前開處理事務得委請就近之地方法院合併辦理之。6.對於前目之物品發還,應依「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處理之。 (三)財物購置、保管、發給: 有關財物購置、保管、發給事務,由庶務及財產股分別辦理之,其程序如下: 1.財物之購置,應先查明是否確屬需要後依序陳報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得辦理之。 2.採購物品不問整批或零星,應注意其規格而且前後一致,並須多方查詢(估)價格,以實用、物美、價廉為原則,其數以足供三個月以上之使用量,以為整批採購,對於土地、建築物、財物或勞務等各項採購,均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之。3.購置財物完成或營繕工程完工時,應由主驗人員會同會計及政風監驗人員,根據發票、合約、圖說、規格樣品及其他單據文件,逐項檢查驗收。 4.前項財物驗收後,除當場由主驗人員、相關人員或監驗人員簽章並作成紀錄外,應連同發票及其他有關文件送會計室結算,並應填具財物購置清單送保管人員為增加之登記。 5.購置財產或營繕工程驗收時,其數量規格、結構,如與樣品、合約、圖樣說明不符,或有其他之瑕疵時,應督飭承包廠商,依照契約及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6.財產購置後,應由財產保管人員妥慎保管,按照規定分類編號、黏貼財產牌,其分配指定單位使用時,應點交使用單位保管人,填具保管單負責保管,不得任意移動,員工個別使用者亦同。 7.財產管理人員及使用單位保管人,應隨時盤查財產,有無移動或減少情事,至少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會同會計人員全部盤查一次,盤查完畢並編造財產目錄陳核。 8.財產損毀失去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修復而不經濟,或房屋因須拆除改建應予報廢者,應填具財產損毀報告表,依據有關報廢之規定,陳報核定,或陳報司法院轉送審計部核定之。 9.財產報廢經核定後,保管人員應為減損之登記,如有剩餘價值時,應分別變價或轉撥其他機關利用之,無價值者依銷燬之方式處理之,變價之價款應即繳庫。 10.購置一般文具應用物品,應會同會計人員,根據估價單、請購單,或議價紀錄或發票而為驗收,如發現數量、品質與原約原樣不符或有瑕疵時,應即通知廠商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11.物品管理人員應分類妥為存放,力求整潔,並加標籤,注意或防止遭受蟲蛀鼠噬、火災、潮濕等損害,並依增減每月盤存後編造增減報告表陳報。 12.財產及消耗物品,應經常檢查修理,非至使用年限屆滿,或確實不能使用時不得報廢。 13.訴訟文書例稿、簿冊等印刷品應注意格式有無更易,紙質是否適用,並應詳加校對,不得錯誤,每次付印或添印之文件,事前須送使用單位主管核對蓋章後始得付印。 14.物品非經核准不得發給,領發後並應隨時登帳,庫存與帳面必須相符,每週檢查一次,如發現即將用罄者,應即請購補充之。 15.庶務人員為零星採購或緊急必要之支出時,得簽請院長准借出若干現金為零用金。 16.零用金之收支,應隨時逐件登記零用金備查簿,其結存現金,必須單獨存放,且與帳簿結存相符。 17.零用金非經核准,不得為墊付他項借支。 18.以零用金採購之物品,其驗收、保管、領發等均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19.零用金支付後,應造具零用金清單,連同原始憑證,報請核銷。 20.對於必需先付現金,始能取得憑證之支付,如其金額較大者得簽准以總務借支之方式辦理,取得憑證後送請會計室轉帳。 (四)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 有關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由庶務人員及財產管理人員分別辦理之,其程序如下: 1.公有廳舍分辦公廳舍及員工宿舍,其新建必須為事實需要,並已請准預算時辦理之。 2.為維護公有廳舍使用年限,應視經費情況隨時注意檢修。 3.辦公廳舍之使用應妥為分配,其佈置應力求整齊劃一,傢俱式樣及顏色亦應力求調和整潔。 4.每日退公後應督促工友清掃辦公處所,並關閉電源後始得離去。 5.辦公室及法庭應適時利用假日舉行大掃除,所有門窗桌椅及櫥櫃等須定期清擦。 6.為維護辦公室肅靜,外賓除接洽公務必要者外,不得引進辦公室,應在會客室接談。 7.宿舍之管理及分配應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辦理。 (五)同仁福利: 1.本院員工福利設施現設有男女理髮部、餐廳部、醫療部外,並隨時調查員工意見,擬定具體辦法,陳請核准辦理。 2.同仁遇有婚、喪、病、育等事項需要協助時,應予注意照顧。3.平時或節日,本院得經請准辦理各項自強文康活動。 4.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貸款配額,應依法令規定核辦本院同仁申請配貸及所有相關作業之處理。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調配、訓練與考核: 1.本院移撥或新僱之普通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1)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2)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 (3)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4)具中華民國國籍;其工作性質或場所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者,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5)年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未滿二十歲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機關方得進用。(6)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2.本院移撥或新僱工友時,應查驗並收繳下列證件及表件: (1)履歷表二份。 (2)醫療院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份。 (3)最近二吋脫帽半身照片。 (4)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 (5)學歷證件影本。技術工友,除應依前項規定查驗並繳交證件及表件,應具備專業證照者,應查驗並收繳相關專業證照影本。 3.本院工友每日上、下班,親至指定處所辦理到退手續。每日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但因特殊情事或事實需要時得採彈性上班。 4.本院工友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且經本院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 5.本院工友有延長其服勤時間之必要時,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6.工友請假,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7.工友如有違反本院工友工作規則者,視情節輕重,得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召開本院工友工作績效審查會或依勞動基準法及工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予終止勞動契約。 8.工友應依政府法令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健康保險。 9.其他有關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工友管理要點辦理之。 (七)其他有關總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1.本院各項會議之會前準備及會後清理。 2.各項車輛之集中管理調配使用、保養與修護及如何節約能源等事務。 3.所屬法院有關本點各節之總務部門之監督與審核事務。 4.長官臨時交辦事項及司法大廈內各機關有關總務工作之協調合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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