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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四章 各級職員之代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章 各級職員之代理
第 57 條

五十七、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之庭長或資深庭長代行其職權,並陳報司法院。

第 58 條

五十八、庭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年終會議預定之代理次序表由他庭庭長代理。

第 59 條

五十九、審判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

第 60 條

六十、法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年終會議預定之代理次序表由他法官代理。

第 60-1 條

六十之一、公設辯護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公設辯護人室事務配置表所定次序由他公設辯護人代理。

第 61 條

六十一、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書記官兼科長代理。

第 62 條

六十二、書記處所屬各科室主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書記官代理。

第 63 條

六十三、其餘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書記官長或科室主管指定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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