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八、庭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年終會議預定之代理次序表由他庭庭長代理。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58條規定,當庭長因故無法履行職務時,會根據年終會議預定的代理次序表由他庭庭長擔任代理。這意味著當庭長無法執行職務時,根據預定的次序表,其他庭的庭長將代理處理相關事務。這項規定確保了法院在庭長無法執行職務的情況下能夠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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