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七、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之庭長或資深庭長代行其職權,並陳報司法院。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57條,當院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可以由院長指定的庭長或資深庭長代理行使其職權,並將情況報告給司法院。該條規定了院長職務的代理方式,保障了法院的正常運作。具體關於該條的解釋和相關範例,需要參考臺灣高等法院的相關法規和實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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