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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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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之庭長或資深庭長代行其職權,並陳報司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57條,當院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可以由院長指定的庭長或資深庭長代理行使其職權,並將情況報告給司法院。該條規定了院長職務的代理方式,保障了法院的正常運作。具體關於該條的解釋和相關範例,需要參考臺灣高等法院的相關法規和實務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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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57 條規定:「五十七、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之庭長或資深庭長代行其職權,並陳報司法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