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六、人事、會計、統計、政風室事務之處理,各依其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並受院長之指揮。其所主辦之文稿,應會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56條的規定,辦理人事、會計、統計、政風室的相關事務時,應依照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並受到院長的指揮。在處理這些事務時所起草的文件,應由會書記官長送交院長核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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