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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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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人事、會計、統計、政風室事務之處理,各依其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並受院長之指揮。其所主辦之文稿,應會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56條的規定,辦理人事、會計、統計、政風室的相關事務時,應依照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並受到院長的指揮。在處理這些事務時所起草的文件,應由會書記官長送交院長核定。

  • 法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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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56 條規定:「五十六、人事、會計、統計、政風室事務之處理,各依其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並受院長之指揮。其所主辦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