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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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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法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年終會議預定之代理次序表由他法官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60 條,當法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可以由其他法官根據年終會議預定之代理次序表來代理。該條規定了在法官無法執行職務的情況下如何進行代理,以確保法院的正常運作。具體的代理次序表可以在相關的法院文件或內部規定中找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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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60 條規定:「六十、法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年終會議預定之代理次序表由他法官代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