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之一、公設辯護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公設辯護人室事務配置表所定次序由他公設辯護人代理。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60-1條規定,當公設辯護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執行職務時,將依照公設辯護人室事務配置表所定次序,由其他公設辯護人代為代理。 範例:如果公設辯護人因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出庭辯護,依照辦事要點第60-1條,其他公設辯護人將代為出庭辯護被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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