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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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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之一、公設辯護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公設辯護人室事務配置表所定次序由他公設辯護人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60-1條規定,當公設辯護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執行職務時,將依照公設辯護人室事務配置表所定次序,由其他公設辯護人代為代理。 範例:如果公設辯護人因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出庭辯護,依照辦事要點第60-1條,其他公設辯護人將代為出庭辯護被告。

  • 公設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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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60-1 條規定:「六十之一、公設辯護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公設辯護人室事務配置表所定次序由他公設辯護人代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6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