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一、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書記官兼科長代理。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61條,當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院長有權指定書記官兼任科長代理書記官長的職務。這意味著在書記官長暫時離職或無法履行職責時,應由院長親自指派書記官兼任科長代理書記官長職位。在指派代理期間,該書記官將負責履行書記官長的職責和權限。 依據這個法規,當臺灣高等法院的書記官長因為假期、臨時離開或其他原因無法執行職務時,院長可以選擇一位書記官兼任科長來暫時代理書記官長的職責。這樣可以確保法院的日常運作不受影響,同時也保證了書記官長職位的正常運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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