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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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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其餘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書記官長或科室主管指定人員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办事要点第63条规定,当其他职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可以由书记处长或科室主管指定其他人员代理。这意味着在高等法院的日常运作中,如果某个职员无法履行职责,该职员的上级主管可以指派其他人员代理其工作。这项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法院的正常运作,以便适应各种情况和需要。例如,如果某个書記官因事故或疾病无法工作,书记处长可以指派其他同事代理其工作,以保证法院的运作不受影响。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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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63 條規定:「六十三、其餘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書記官長或科室主管指定人員代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