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三、其餘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書記官長或科室主管指定人員代理。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办事要点第63条规定,当其他职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可以由书记处长或科室主管指定其他人员代理。这意味着在高等法院的日常运作中,如果某个职员无法履行职责,该职员的上级主管可以指派其他人员代理其工作。这项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法院的正常运作,以便适应各种情况和需要。例如,如果某个書記官因事故或疾病无法工作,书记处长可以指派其他同事代理其工作,以保证法院的运作不受影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