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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一、本要點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訂定。

第 2 條

二、臺灣高等法院(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服務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暨其他法令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執行職務。

第 3 條

三、本院主管事務分審判、行政二部分,除審判事務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其職權外,行政事務及行政監督,依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辦理。

第 4 條

四、本院辦公時間依政府規定,但有特別情形得延長之。 星期六、日、紀念日或辦公時間外得派員輪流值日;每日得派員輪流值日(夜)。

第 5 條

五、本院員工上、下班,應於到、退勤時刷卡或簽到、退,不得遲到早退,其因正當理由不能上班時,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第 6 條

第 7 條

七、民事庭與刑事庭得召開民事庭或刑事庭庭長或庭長、法官會議,必要時,並得召開民事庭、刑事庭聯席會議,討論法律及有關審判業務問題。 前項會議由院長主持,但必要時得由院長指定民(刑)事庭庭長一人主持之。

第 8 條

八、本院庭長、法官以外職員之事務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第 9 條

九、本院得隨時召開各行政單位主管聯席會議,討論有關行政事務,由院長或書記官長主持,各單位行政主管亦得隨時召開各單位人員會議,討論有關業務。

第 10 條

十、本院職員在辦公時間內,不得接見賓客,但因公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十一、本院職員處理事務,除依其性質或特別情形不能即時辦理者外,應隨到隨辦,力求便民。

第 12 條

十二、(刪除)

第 13 條

十三、本院對外業務上之聯繫及新聞之發布由書記官長或院長指定之人為之。

第 14 條

十四、本院對外行文,應依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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