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院得隨時召開各行政單位主管聯席會議,討論有關行政事務,由院長或書記官長主持,各單位行政主管亦得隨時召開各單位人員會議,討論有關業務。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9條規定了法院的行政單位主管聯席會議的召開方式。根據該條款,法院得隨時召開行政單位主管聯席會議,討論有關行政事務。這個聯席會議由法院院長或書記官長主持,參與的成員是各行政單位的主管。此外,各行政單位的行政主管也有權隨時召開各單位人員會議,討論有關業務事項。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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