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院庭長、法官以外職員之事務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8條規定了本院庭長、法官以外職員之事務分配事項,由院長予以決定。該條提到了院長對於法院內非庭長、法官的職員的職務分配有決策權。暫未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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