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民事庭與刑事庭得召開民事庭或刑事庭庭長或庭長、法官會議,必要時,並得召開民事庭、刑事庭聯席會議,討論法律及有關審判業務問題。 前項會議由院長主持,但必要時得由院長指定民(刑)事庭庭長一人主持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