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民事庭與刑事庭得召開民事庭或刑事庭庭長或庭長、法官會議,必要時,並得召開民事庭、刑事庭聯席會議,討論法律及有關審判業務問題。 前項會議由院長主持,但必要時得由院長指定民(刑)事庭庭長一人主持之。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7條規定了民事庭與刑事庭召開庭長或法官會議的規定。根據需求,也可以召開民事庭或刑事庭聯席會議,進行法律和審判業務的討論。這些會議由院長主持,但在必要時,可以由院長指定民事庭或刑事庭庭長來主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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