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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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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事庭與刑事庭得召開民事庭或刑事庭庭長或庭長、法官會議,必要時,並得召開民事庭、刑事庭聯席會議,討論法律及有關審判業務問題。 前項會議由院長主持,但必要時得由院長指定民(刑)事庭庭長一人主持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7條規定了民事庭與刑事庭召開庭長或法官會議的規定。根據需求,也可以召開民事庭或刑事庭聯席會議,進行法律和審判業務的討論。這些會議由院長主持,但在必要時,可以由院長指定民事庭或刑事庭庭長來主持。

  • 民事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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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7 條規定:「七、民事庭與刑事庭得召開民事庭或刑事庭庭長或庭長、法官會議,必要時,並得召開民事庭、刑事庭聯席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