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院每月舉行工作會報一次,民、刑事各庭及公設辯護人室,應由庭長或法官及公設辯護人一人代表出席,各單位主管均應出席。 每年舉行年終法官會議,決定次一年度事務之分配、分案符號、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之配置。但年度中因案件或法官之增減或他項事故,其調整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如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以法官會議議決。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6 條,該法院每月舉行工作會報一次,民、刑事各庭及公設辯護人室,應由庭長或法官及公設辯護人一人代表出席,各單位主管均應出席。這意味著每個月該法院的各庭和公設辯護人室都需要派一人代表出席工作會議,且各單位的主管都應該出席這個會議。 此外,該條還提到每年舉行年終法官會議,決定次一年度事務之分配、分案符號、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之配置。然而,如果在年度中出現案件或法官的增減或其他事件,調整則需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如果需要對法官的司法事務分配進行大幅變更,則應以法官會議議決。這表示每年的年終法官會議將決定下一年度的工作分配和相關配置安排,但如果在年度中有必要進行調整,則需要經過法官會議的討論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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