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本院對外業務上之聯繫及新聞之發布由書記官長或院長指定之人為之。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13條,本院對外業務上的聯繫及新聞發布工作由書記官長或院長所指定的人負責。這意味著該項規定確定了負責處理對外聯繫和發布新聞的具體人員。根據相關資料,這些工作一般由書記官長或院長直接委派給特定人員負責執行,以確保適當的聯繫和新聞發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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