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13

快速跳轉

十三、本院對外業務上之聯繫及新聞之發布由書記官長或院長指定之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13條,本院對外業務上的聯繫及新聞發布工作由書記官長或院長所指定的人負責。這意味著該項規定確定了負責處理對外聯繫和發布新聞的具體人員。根據相關資料,這些工作一般由書記官長或院長直接委派給特定人員負責執行,以確保適當的聯繫和新聞發布。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本院對外業務上之聯繫及新聞之發布由書記官長或院長指定之人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