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院辦公時間依政府規定,但有特別情形得延長之。 星期六、日、紀念日或辦公時間外得派員輪流值日;每日得派員輪流值日(夜)。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4條,法院的辦公時間依政府規定,但在特別情況下可以延長。法院可以派遣員工在星期六、日、紀念日或辦公時間外輪流值日,並且每天都可以派遣員工輪流值日(夜間)。 這個規定是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制定的,該要點可以提供對法院辦事的指導和規範。根據最新的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2017年修正),第4條中的規定仍然有效。 範例:例如,當法院面臨案件量特別龐大或特定案件需要在時間上有額外的安排時,法院可以以延長辦公時間的方式來應對。又或者在特殊節日或特定情況下,法院可以安排員工在非正常辦公時間值日,以確保法院的正常運作和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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