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二章 職掌及事務分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院長之職務如下: (一)監督本院及所屬法院之司法行政。 (二)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其考核。 (三)核閱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類,並得指定庭長襄助之。 (四)考查案件之進行及遲延未結案件之監督稽催。 (五)核定本院及所屬法院人員編制之調整,並報請司法院審核。 (六)本院年度概算之增減擬編及預算之執行、變更、追加。 (七)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之執行及監督執行。 (八)向上級機關建議、請求、申復或報告之核定。 (九)本院及所屬法院薦任以上人員任免、遷調、獎懲之擬議,委任職職員之任免、遷調、獎懲及本院公務員之任免、核薪、考成、獎懲之核定。 (十)本院職員及所屬法院院長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監督及考核。(十一)本院職員請假逾三日或科室主管以上人員之請假核准。 (十二)本院對外契約之核定及代理人之指定或委任。 (十三)本院各種建築計畫之核定及變更。 (十四)本院公設辯護及行政事務之分配、調整暨法律問題意見之徵詢。(十五)本院各單位間處理行政事務歧見之裁決。 (十六)本院其他各種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對外重要會議之參加或指派人員參加。 (十七)其他宜由院長處理之重要事項。
十六、庭長之職掌如下: (一)監督本庭審判及行政事務之處理並定其分配。 (二)對於配置本庭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監督考核及獎懲擬議。 (三)電腦抽籤分案事務之監督。 (四)充任合議審判之審判長並主持裁判之評議。 (五)核定已結案件卷宗之發送。 (六)審核本庭法官所擬之裁判書類。 (七)本庭每月案件未結表之核閱。 (八)經院長授權代行決定之本庭文稿核發。 (九)院長指定對本院及所屬法院之業務檢查、人民陳訴事件之查簽、適用法律疑義之研擬及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等。 (十)考查下級法院法官辦案優劣。 (十一)其他院長交辦行政事項。 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
十七、法官之職掌如下: (一)受配案件之調查、審理、評議及裁判書類之製作。 (二)訴訟及有關文稿之審核。 (三)配屬書記官、錄事、法官助理之指揮監督。 (四)配屬書記官獎懲之擬議。 (五)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案件未結原因等報表之審核。 (六)院長指定對本院及所屬法院之業務檢查、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適用法律疑義之研擬及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等。 (七)配屬書記官裁判書類正本之製作送達、上訴抗告案件之送卷及確定案件移送執行之檢查監督。 (八)考查下級法院法官辦案優劣。 (九)其他院長及庭長交辦行政事項。
十八、公設辯護人之職掌如下: (一)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 (二)製作辯護書。 (三)對於辦理辯護案卷編訂保管人員之監督。 (四)訴訟輔導科有關法律問題指導。 (五)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所定應辦事項。 (六)法院為當事人之案(事)件,得指派公設辯護人代理。 (七)其他院長交辦行政事項。
十九、書記官長之職掌如下: (一)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一般行政事項。 (二)院長交辦及機要文件之處理。 (三)對於主管行政法令一般疑義之核擬。 (四)上級或同級機關來文之簽轉。 (五)本院書記官以下人員之指揮監督及獎懲擬議。但各科室配置之通譯、執達員、錄事或庭務員得授權其主管指揮監督之。 (六)經院長授權主持行政業務會議。 (七)一般資料蒐集之主持。 (八)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 (九)本院重要文件之審核。 (十)本院通常文件之簽發。 (十一)書記處一般行政文件之判行。 (十二)其他經院長授權處理事項。
二十、民刑事紀錄科之職掌如下: (一)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 (二)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人犯羈押資料人工及電腦之維護。 (三)輸入全國前案資料及查復被告在監所、戶役政、全國前案等資料。 (四)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與搜索、拘、提、押、留置、收容票及同行書等之製作。 (五)案件文稿之撰擬。 (六)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之證物保管。 (七)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 (八)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 (九)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 (十)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 (十一)通譯事務之分配。 (十二)通緝、撤銷通緝書及協尋、撤銷協尋書等之製作。 (十三)庭務員之管理。 (十四)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及長官交辦事項。
二十二、研究考核科之職掌如下: (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及行政革新。 (二)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 (三)行政公文之稽催管制。 (四)案件進行及結案後裁判原本、正本、發卷之檢查與管制。 (五)列管項目之追蹤、管制、考核。 (六)自行檢查事項。 (七)業務檢查之策劃。 (八)年度工作之考成。 (九)所屬法院研考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其他有關研究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二十三、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經費出納。 (二)司法收入事項。 (三)贓證物品之保管及處理。 (四)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 (五)公有財物、勞務採購及管理。 (六)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 (七)所屬法院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在查核金額以上案件之審核與監辦。 (八)同仁福利事項。 (九)駕駛、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與考核。 (十)所屬法院總務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總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二十五、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依據司法院頒布之「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等事項。 (二)對大陸地區居民來函主張繼承在台親屬遺產事件之函覆。 (三)於學生或團體參觀法院時,引導參觀設施並為之講解。 (四)司法志工及訴訟輔導員之管理等事宜。 (五)督導所屬法院加強與訴訟輔導有關之便民禮民服務措施。 (六)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七)其他便民服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二十六、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司法資訊業務之協調、推動及核轉事項。 (二)關於資訊應用系統之建置、測試、維護、更新事項。 (三)關於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事項。 (四)關於資訊設備及網路之建置、管理、安全維護事項。 (五)關於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六)關於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執行事項。 (七)關於執行資訊業務之諮詢輔導事項。 (八)關於資訊系統使用效率之查核事項。 (九)關於資訊作業標準化建立事項。 (十)關於本院資通安全之規劃與推動,及所屬機關之督導與稽核管理事項。 (十一)所屬法院資訊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資訊業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二十七、法警受院長之監督指揮。 書記官長、法警長秉承院長之命,對法警負直接監督考核之責。
二十八、法警室之職掌如下: (一)辦理送達、解送人犯或少年、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同行、搜索、扣押、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值日。 (二)所屬法院法警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警業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二十九、人事室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本院及所屬法院職員任免、遷調、留職停薪及相關申訴事宜。(三)本院及所屬法院法官助理之人事事項。 (四)本院及所屬法院職員職務編號、職務歸系、職務說明書。 (五)本院及所屬法院職員送審、動態、請任、請免事項、本院職員考績升等案件。 (六)本院及所屬法院法官(含調二審辦事法官)工作歷練。 (七)本院及所屬法院委任人員職務遷調。 (八)高、普考及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訓練及訓練期滿請領證書。 (九)本院及所屬法院約聘、僱人員之聘用、約僱及遴用甄試等事項。 (十)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事項。 (十一)本院人事甄審委員會事宜。 (十二)關於法官減少及停止辦案事項。 (十三)人事資訊工作之辦理。 (十四)本院員工到離職手續。 (十五)屬本科業務職掌之人事法令之核轉及釋復。 (十六)屬本科業務職掌之電腦人事資料維護。 (十七)其他交辦事項。
三十、人事室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職員平時考核、獎懲及相關保障事項。 (二)關於人事案件陳訴、檢舉事項。 (三)職員在職訓練、升官等訓練、進修及研習事項。 (四)本院及所屬法院人員赴大陸事項。 (五)學分補助費審核發放事項。 (六)本院及所屬法院職員考績(成)。 (七)關於法官、公設辯護人辦案書類及法官專業化事項。 (八)本院考績委員會辦理事項。 (九)法官職務評定事項。 (十)本院及所屬法院團體績效評比。 (十一)法官進修考察擬辦或會辦事項。 (十二)律師轉任法官辦案及風評情形函查事項。 (十三)法官評鑑擬辦或會辦事項。 (十四)後備軍人逐次及儘後召集事項。 (十五)本院及所屬法院人事人員之人事事項。 (十六)各項人事資料之移轉。 (十七)屬本科業務職掌之人事法令之核轉及釋復。 (十八)屬本科業務職掌之電腦人事資料維護。 (十九)其他交辦事項。
三十一、人事室第三科之職掌如下: (一)職員待遇、福利事項。 (二)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事項。 (三)本院退休(職)及撫卹遺族人員照顧。 (四)職員各項保險及健康檢查。 (五)生活津貼事項。 (六)本院職員到離職及級俸審核通知。 (七)各項人事資料之登記、蒐集、彙送、保管、統計、編製。 (八)職員在職及服務證明書之核發。 (九)本院職員錄彙編與分發。 (十)本院職員簡歷冊編製及保管。 (十一)本院職員職員證、識別證之保管、核發。 (十二)關於各項集會、慶典及文康體育活動。 (十三)本室公文登記、收發、稽催、章戳之保管。 (十四)各種獎章、獎牌之表揚及審核事項。 (十五)本院職員加班審核登記、職員差假、勤惰管理、休假補助費審核、所屬各法院職員請假疑義等事宜。 (十六)本院所屬法院首長差假事宜。 (十七)本院職員心理健康諮商補助事項。 (十八)屬本科業務職掌之人事法令之核轉及釋復。 (十九)屬本科業務職掌之電腦人事資料維護。 (二十)其他不屬各科及交辦事項。
三十二、會計室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單位概算、預算之編製及預算分配。 (二)本院歲入類內部審核相關事項之執行。 (三)本院歲入類原始憑證之審核及各類憑單、傳票之編製與保管。(四)本院歲入類各對帳單之核對及配合相關抽查。 (五)本院歲入類各項報表、月報、半年結算報告、年度單位決算報告之編製與保管。 (六)本院及所屬法院年度工作計畫及考成報告有關會計事項之審核。 (七)本院及所屬法院動支預備金及各項專案經費之核轉。 (八)本院所屬法院預算執行及會計實務之檢查。 (九)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本院所屬法院之監政府採購法 (十)會計相關法規彙辦、核轉。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三十三、會計室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經費類預算執行會簽與管控。 (二)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本院各項監辦事務。 (三)本院經費類內部審核相關事項之執行。 (四)本院及所屬法院刑事補償之核撥。 (五)本院經費類原始憑證之審核及各類憑單、傳票之編製與保管。(六)本院經費類各對帳單之核對及各項報表之編製。 (七)本院經費類預算流用表及保留申請表之編製。 (八)本院經費類會計月報、半年結算報告及年度決算報告之編製與保管。 (九)本院財產增加單、財產增減表及財產目錄之審核。 (十)本院財產轉帳傳票之編製與保管。 (十一)本院財產盤點及宿舍檢核之監辦。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三十五、統計室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刑事公務統計資料之登錄、審核。 (二)本院刑事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查編。 (三)本院刑事庭法官辦案情形報表之查編。 (四)本院刑事業務報表統計資料之審核。 (五)本院及所屬分院有關刑事司法統計法令研擬及核轉。 (六)本院及所屬分院刑事公務統計方案暨統計電腦化作業之推行。(七)本院及所屬分院刑事統計資料之提供。 (八)本院所屬分院統計法計業務之督導、檢查。 (九)本院及所屬分院刑事公務統計報表之審核及彙編。 (十)本院轄區地院刑事確定判決資料袋之抽取、登記及發還作業。(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三十六、統計室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民事公務統計資料之登錄、審核。 (二)本院民事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查編。 (三)本院民事庭法官辦案情形報表之查編。 (四)本院及所屬分院民事事件廢棄原因統計作業之規劃、查登、審核、彙編。 (五)本院民事業務報表統計資料之審核。 (六)本室年度計畫之擬定、考核。 (七)本院及所屬分院有關民事司法統計法令研擬及核轉。 (八)本院及所屬分院民事公務統計方案暨統計法腦化作業之推行。(九)本院及所屬分院民事統計資料之提供。 (十)本院所屬分院民事統計業務之督導、檢查。 (十一)本院所屬分院民事公務統計報表之審核及彙編。 (十二)本院網站統計資料更新作業。 (十三)本室文書收發、檔案管理及印信保管。 (十四)本室圖書資料之管理。 (十五)本室預算編列及總務行政。 (十六)本院「臺灣司法統計專輯」等書刊之編印及統計法令彙集。(十七)其他交辦事項。
三十七、統計室第三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所屬地方法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審核及彙編。 (二)本院所屬地方法院公務統計方案暨統計電腦化作業之推行、指導。 (三)本院所屬地方法院司法統計法令之研擬、核轉。 (四)本院所屬地方法院統計業務之督導、檢查。 (五)本院及所屬法院司法統計資訊系統作業之管理。 (六)本院所屬地方法院統計資料之提供。 (七)本院及所屬法院統計機構組織、編制、請頒印信及移交。 (八)本院及所屬法院統計人員任免、遷調等銓審作業及考績(成)、獎懲、退休、撫卹等事項。 (九)本院及所屬法院線上查核計畫報送、彙整統計法行政作業。 (十)本院及所屬法院公務統計實務手冊增修規劃及相關作業計畫修正陳報。 (十一)年度司法統計業務檢討會提案評估彙整。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三十八、政風室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政風機構組織與編制。 (二)政風工作年度計畫及年度計畫執行檢討之策劃、擬定。 (三)本室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 (四)本院所屬法院政風人員風紀視察業務。 (五)本院及所屬法院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等銓審作業及考績(成)、獎懲等事項。 (六)督導本院所屬法院之公務機密維護及機關安全維護事項。 (七)本院有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推動資訊保密措施。 (九)洩密案件之處理。 (十)本院有關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十一)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二)本室一般綜合業務管理。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三十九、政風室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廉政教育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蒐編、擬訂、推動、宣導及執行。 (三)涉及司法風紀、貪瀆不法之查察、發掘、處理、會辦及考核獎懲建議。 (四)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五)社會參與之推動、協調及宣導。 (六)廉政民意調查與研究之推動及執行。 (七)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八)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之預防追查。 (九)本院廉政會報秘書業務。 (十)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及諮詢服務。 (十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利益衝突迴避業務。 (十二)業務稽核與採購監辦事項之推動及執行。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