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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六節 民刑事紀錄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六節 民刑事紀錄科

二十、民刑事紀錄科之職掌如下: (一)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及抽籤分案。 (二)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人犯羈押資料人工及電腦之維護。 (三)輸入全國前案資料及查復被告在監所、戶役政、全國前案等資料。 (四)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與搜索、拘、提、押、留置、收容票及同行書等之製作。 (五)案件文稿之撰擬。 (六)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之證物保管。 (七)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 (八)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 (九)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 (十)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 (十一)通譯事務之分配。 (十二)通緝撤銷通緝書協尋、撤銷協尋書等之製作。 (十三)庭務員之管理。 (十四)其他依法令書記官辦理及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