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一、資料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圖書應詳細分類、編目、登簿,井然有序,以利查閱。其為公有財產者,應登記財產目錄,借書給閱應執借據,並訂相當時間予以催還。 (二)檔案管理應依「檔案法」暨相關子法及「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檔案管理要點」辦理,文卷保存期限,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辦理。所屬法院陳報檔案銷毀目錄,應逐案詳加審核,簽擬具體意見,報請院長核准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函復。調閱案卷並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辦理。 (三)每年於圖書採購後,應編製本院新置圖書目錄,印送或以電子傳閱方式周知本院各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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