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書記官長及總務科長對下列各款事項負稽查之責: (一)每月結存之款是否與現存數額相符。 (二)購置發給物品是否核實。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50 條規定了書記官長及總務科長的稽查責任。根據該條的第一項,書記官長及總務科長負責每月結算款項,確保結存金額與實際現金數目相符。第二項要求他們核實購置的物品是否與實際發放的物品相符。 根據我們提供的脈絡,我們無法提供關於台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50條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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