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52 條,訴訟卷宗的調取需經法官簽章,而行政卷宗的調取則需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這是為了確保卷宗的調取程序符合相關規定,並保護卷宗的安全性。具體的範例資料我無法提供,因為這是一個比較一般性的規定,相關案例可能因具體情況而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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