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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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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文書科處理事務之程序: (一)文書科辦理文書業務,應參照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及其相關文書作業規定辦理。 (二)監印: 1.監印人員須依據有關法令規定,妥慎蓋用印信章戳,並妥為保管。各種文件應經院長或有權決行人員核判後,始得用印。 2.監印人員於裁判書正本蓋用院印或套用院印時,應審核原本有無合議庭法官簽名,正本經承辦書記官蓋章或套用書記官章後,始得蓋用院印或套用院印。 3.一般文件應經校對人員加蓋校對章,始予用印。 4.蓋用院印及院長職章,均應設專簿登記,以供查考。 5.套用院印之裁判書正本、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民事裁判費聯單及預算書、決算書封面、封底等,應由承辦人員會同總務人員到場監視,並檢視民事裁判費聯單編號有無遺漏或跳號,點收後切實銷毀試印之紙張及妥為保管攜回之印版。並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套用院印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管理要點」辦理。 6.蓋用證明身分之印信,應經證明人員簽請院長核准,始予用印。 (三)收發: 1.收受文件、書狀,應檢核確係送遞本院者,再予收受。 2.收受密件或首長親啟文件,應設專簿登記、送閱。 3.收受文件應詳點附件,如有欠缺,應即聯繫補正,如不能即時補正者,應予退還。 4.收受文件、書狀均應於適當位置蓋用當日之日期戳及收件人之姓名,依公文之性質,分別依序登載及編號,到院遞送之各項書狀,均應加註收狀之時間。 5.對於送達無著,郵局退回之文件,應於登錄後即時退還承辦人辦理。 6.發文應注意附件是否齊全,是否已蓋用印信,再依序編列發文號或註明發文日期;適合電子交換之公文,應以電子交換行之。 7.發文封套應詳確載明收件機關或收件人姓名及其地址及速別,如有地址欠明,應請承辦人提供。 8.收發文件均應於每日上、下午分批遞送,速件或最速件應隨時為之。 9.當事人不明規定將案款逕寄書記官私人名義收受,如信封已註明股別或案號,收文人員能察知內附訴訟案款者,應登專簿(臺灣高等法院當事人郵寄現金匯(支)票登記單),交總務科收費處依規定作業程序處理,並將案款隨同總收文表送交紀錄科分案室轉送承辦股。如無法察知係當事人投寄內附案款者,除依一般代收同仁私函登簿送書記官收受外,該書記官應至遲於翌日登載送達文件證明簿送出納處理。 10.郵資支出應逐項登記,按旬詳列明細表層送院長核閱。 (四)文牘: 1.辦理相關業務會議之籌備、記錄及紀錄之陳核、發送。 2.辦理有關行政令函之陳轉,及其修訂之彙整陳轉。 3.陳訴及行查案件,應設辦案進行簿登記並悉依最速件處理,其陳復時限不得逾四十天,如未能即時陳報調查結果者,應先行陳復逾限原因,其分案送庭長審核者,悉依「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處理之。 4.訴願案件應依「訴願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辦理。 5.本院及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每年舉辦一次,於適當時期簽請院長指定日期,召集所屬法院院長、本院全體庭長、所屬法院民刑庭及專業法庭庭長、法官代表參加,並將研討提案結論送請司法院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後,得視情形編印成冊分送所屬法院及相關機關參考。 6.所屬法院陳報之法律座談會研討紀錄表,應按民刑類分別送請本院民刑庭長審核加具研究意見(其分案依「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辦理),並由本院民、刑事庭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研究後,轉陳司法院,並復知各該法院參考。 7.司法院規定各項民刑業務書面報表,應注意期限,彙整陳報。 8.關於各地方法院破產宣告資料,應隨時監督各法院是否確實鍵入電腦,以備配合各項選舉查核候選人消極資格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依法查核各項消極資格之用。 9.編撰本院業務報告,應先擬綱目,簽請院長核定後,再行蒐集資料撰擬。 10.受理聲請閱覽訴訟卷宗應依照「民事閱卷規則」、「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及「刑事訴訟閱卷規則」辦理;閱覽評議意見,應依「閱覽評議意見要點」及「臺灣高等法院評議簿保管及調閱實施要點」辦理。閱卷室應備置登記簿,交卷給閱應詳點卷數及附件,請聲請人蓋章或簽名,收回時亦同。並隨時眼同監視,以防塗抹、污損、撕毀、增刪等情事。 11.律師懲戒事件之行政作業應依「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辦理律師懲戒事件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12.民間公證人懲戒事件之行政作業應依「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事件作業要點」辦理。 13.國家賠償事件之行政作業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辦理。 14.法官自律事件之行政作業應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辦理。 15.司法事務分配小組之行政作業應依「法官會議實施辦法」及相關函示規定辦理。 16.所屬法院院長移交案,應先分送各業務主管科室簽具審核意見陳報司法院核復。 17.庭長、法官、書記官交接清冊經院長核定後,彙集保管之。18.刑事補償事件之行政作業應依「各級法院所屬人員違失造成刑事補償懲處要點」及「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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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47條,其中包含了以下幾個程序的相關規定: 1. 監印:在印信章戳的使用上,監印人員應詳細核判文件的內容,並妥善保管印信章。不同種類的文件需要經過院長或有權決行人員核判後才能使用印信章。同時,在蓋用院印或套用院印時,應審核相應文件是否已經獲得合議庭法官的簽名,以及是否已經獲得承辦書記官的章或印章。一般文件需要經過校對人員的校對後才能使用印信章。此外,蓋用院印和院長職章需要設立專簿進行登記,以供查考。另外,需要套用院印的文件,例如裁判書、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民事裁判費聯單、預算書、決算書等,需要承辦人員與總務人員一同監視,檢視民事裁判費聯單的編號是否遺漏或跳號,並在點收後立即銷毀試印的紙張,然後妥善保管印版。 2. 收發:在處理文件的收發上,應該檢核確認文件是否確實是送達到本院後,再進行收受。對於收受的密件或首長親啟文件,應詳細登記並送閱。收受的文件應詳細點附件,如有欠缺,應立即聯繫補正,如果無法立即補正,則應退還該文件。收受的文件應在適當的位置上蓋上當日日期戳和收件人的姓名,並且依據公文的性質進行登載和編號,到院遞送的書狀,應該加註收件時間。對於送達無著、郵局退回的文件,應立即登錄後退還給承辦人處理。發文時應注意附件是否齊全,是否已經蓋用印信章,並按照順序編列發文號或註明發文日期。適合用電子交換的公文,應該進行電子交換。發文的封套應詳細載明收件機關或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及速別,如果地址不明確,應請承辦人提供。收發的文件應根據每天上午和下午進行分批遞送,速件或最速件應隨時處理。另外,對於收到的案款書狀,如果在信封上已經註明股別或案號,並且收文人員能夠確認其中有訴訟案款的情況下,應登記後交給財務部門依照相應的程序進行處理。對於無法確認是否由當事人寄送案款的情況,除了根據一般代收的規定進行登記交由書記官收受外,該書記官應在最遲的時間內登載送達文件證明簿後送交出納處。 3. 文牘:文牘科需要進行相關業務的籌備、記錄和陳核,以及相關行政令函的陳轉和修訂的彙整陳轉。辦理陳訴和行查案件時,應該設立辦案進行簿進行登記,並按照最速件處理的要求,陳復的時限不得超過40天,如果無法及時陳報調查結果,應先行陳復逾限的原因,分案送庭長審核的案件,則應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進行處理。訴願案件應根據訴願法和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進行處理。在編撰本院的業務報告時,應先擬定綱目,簽請院長核定後再進行資料的蒐集和撰寫。關於所屬法院破產宣告資料的處理,應隨時監督各法院是否確實輸入電腦系統,以滿足選舉候選人消極資格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的查核要求。此外,對於各項民刑業務書面報表,應詳細按期限彙整陳報。對於律師懲戒事件和民間公證人懲戒事件的行政作業應根據相應的要點進行處理。在刑事補償事件、法官自律事件、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等方面的行政作業,也需要遵循相應的規定。另外,在處理聲請閱覽訴訟卷宗時,應根據相應的規則進行處理。對於律師受理的案件,應適用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律師懲戒委員會辦理律師懲戒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民間公證人應適用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事件作業要點。國家賠償事件應適用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法官自律事件應適用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的行政作業應適用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的規定。另外,對於院長的案件移交,應先送交各業務主管科室簽具審核意見,然後再由院長核准。庭長、法官、書記官的交接清冊經過院長核定後,進行保管。刑事補償事件應根據相應的要點進行行政作業。以上為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47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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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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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47 條規定:「四十七、文書科處理事務之程序: (一)文書科辦理文書業務,應參照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及其相關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