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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五、民事紀錄第一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辦理民事審判紀錄務,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行之。 (二)業務處理,使用審判資訊系統之外,依必要情形分別登載訴訟文書繕校送印簿、發文送稿簿、送達文件證明簿、律師閱卷書記官交付卷宗登記簿、歸檔簿、調卷簿,或其他業務所需設置之簿冊。 民事紀錄第二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分案室: 1.收狀: 收發室送來之訴訟關係人書狀,應對收狀清單切實逐件點收,依性質送交承辦股書記官簽收,或交分案人員辦理分案;對於尚未繫屬本院之事件或本科應收辦之書狀函件,應函轉相關法院或轉送本院主管科室處理。 2.收文: 收發室送來之函文及隨文卷證,應核對收文或收案清單切實逐件點收,送交承辦股書記官簽收,或交分案人員辦理分案。 3.分案: (1)民事分案,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分案實施要點」及「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社會矚目等民刑事案件特別停分原則」辦理。 (2)經審核不符分案規定者,報請輪值監督分案庭長(審判長)核可後,備函退還原法院或交還原承辦股處理。 (3)符合「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社會矚目等民刑事案件特別停分原則」之案件,於分案前,應報請民一庭庭長依該原則處理。 4.查詢作業: (1)使用稅務電子閘門系統或法務部對外連線單一登入窗口等查詢財產所得、戶役政等資料,查詢表應載明股別、案號,並用書記官及法官職章,以備政風室核。 (2)查詢股別案號應登簿備查,民刑事紀錄科查詢時,登載查詢者姓名、股別及案號;他法院(檢)紀錄科以查案代號電話查詢,或以詳載機關、法官(檢察官)、案號等資料之查詢單傳真查詢時,比照院內紀錄科查詢辦理;機關(含院、檢)來文查詢,應函覆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查詢,均請逕向聯合服務中心辦理。 5.資料彙送: (1)裁判和解(調解)筆錄等書類原本月造冊歸檔。 (2)最高法院函送之裁判分送各承辦法官與審判長。 (3)依「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規定,視為維持或不予列計之案件,檢附裁判、和解(調解)筆錄等書類送請核閱及輪分審查。 (4)每月製作收結總表,並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製作遲延案件月報表。 (5)彙整各項 E 化報表傳送司法院。 (6)最高法院發回三次以上,而發回意旨一再指摘恝置不理,或認無調查必要、無從調查,但未於判決理由為必要說明之案件,按月蒐集裁判資料於次月十日前彙送文書科。(7)會計室製作之國庫實發而未收之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彙總表,按月分送承辦股催收,並按季陳報催收情形。 (8)收受現金或票據時,應依「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規定登載現金及票券日報表,送交承辦股辦理通知入帳及銷帳等程序。 (二)配股錄事: 辦理案件基本資料維護、期日通知、送達、正本製作等業務,應依相關作業規定外,並依配置股法官、書記官之指示辦理。如有疑問,應即請示確認。 (三)法庭事務: 通譯、庭務員執行職務,應依「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辦理。 (四)影印室: 印製裁判等書類正本,應依「臺灣高等法院裁判等書類正本印製注意事項」及「臺灣高等法院使用影印機(室)、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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