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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科室處理事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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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 5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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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資訊室處理各項事務,除別有規定外,應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管理及工作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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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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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掌及事務分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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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院長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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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庭長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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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法官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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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公設辯護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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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書記官長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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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民刑事紀錄科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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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文書科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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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研究考核科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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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總務科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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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節 資料科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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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節 訴訟輔導科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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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節 資訊室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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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節 法警室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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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節 人事室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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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節 會計室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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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節 統計室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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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節 政風室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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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科室處理事務程序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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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各級職員之代理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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