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六、刑事紀錄第一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行之。 (二)業務處理,使用審判資訊系統之外,依必要情形分別登載羈押被告登記簿、訴訟文書繕校送印簿、發文送稿簿、送達文件證明簿、律師閱卷書記官交付卷宗登記簿、歸檔簿、調卷簿,或其他業務所需設置之簿冊。 刑事紀錄第二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分案室: 1.收狀: 收發室送來之書狀、文件、卷宗及證物,應切實逐件點收,依其性質送交分案人員簽收辦理分案,或交有關承辦股書記官簽收處理。對於尚未繫屬本院之案件或非本科應收辦理之書狀,應函轉相關機關(或法院)或轉送本院主管科室處理。 2.收文: 收發室送來之函文及隨文卷證,應核對收文或收案清單,送交承辦股書記官簽收或交分案人員分案。 3.分案: (1)刑事分案依「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及「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社會矚目等民刑事案件特別停分原則」辦理。 (2)對於「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二項所列第二審之重大刑事案件,於收案後立即報經輪值庭長審查核定後,再抽籤分交指定專庭辦理。 (3)對於羈押抗告案件,依「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辦理。 4.前案資料中心: (1)一般刑事案件分案後,列印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2)使用司法院電子閘門系統查詢各項資料及前案資料查詢,均依「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查詢作業規範」受理查詢。 (3)查詢股別案號應登簿備查,本院各科室查詢時,登載查詢者姓名、股別及案號;他法院(檢)紀錄科以查案代號電話查詢,或以詳載機關、法官(檢察官)、案號等資料之查詢單傳真查詢時,比照院內紀錄科查詢辦理;機關(含院、檢)來文查詢,應函覆之;當事人、選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查詢,均請逕向聯合服務中心辦理。 (4)依裁判書之記載,登錄並核對前案資料。 5.資料彙送: (1)裁判等書類原本,按月造冊歸檔。 (2)最高法院函送之裁判書,分送各承辦法官與庭長。 (3)辦案成績簽視為維持程序,檢附相關書類及審查表送輪值庭長審查。 (4)最高法院發回意旨一再指摘仍恝置不理,或認無調查必要、無從調查但未於判決理由為必要說明之更三審以上案件,按月蒐集裁判資料於次月十日前彙送文書科。 (5)彙整各項 E 化報表傳送司法院。 (6)每月製作案件收結總表,並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製作遲延案件月報表。 (二)配股錄事: 辦理案件基本資料維護、期日通知、送達、正本製作等業務,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行之。並依其配置股法官、書記官之指示辦理。如有疑問,應即請示確認。 (三)法庭事務: 通譯、庭務員執行職務,應依「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辦理。 (四)影印室: 印製裁判等書類正本,應依「臺灣高等法院裁判等書類正本印製注意事項」及「臺灣高等法院使用影印機(室)、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