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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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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刑事紀錄第一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辦理刑事審判紀錄務,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行之。 (二)業務處理,使用審判資訊系統之外,依必要情形分別登載羈押被告登記簿、訴訟文書繕校送印簿、發文送稿簿、送達文件證明簿、律師閱卷書記官交付卷宗登記簿、歸檔簿、調卷簿,或其他業務所需設置之簿冊。 刑事紀錄第二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分案室: 1.收狀: 收發室送來之書狀、文件、卷宗及證物,應切實逐件點收,依其性質送交分案人員簽收辦理分案,或交有關承辦股書記官簽收處理。對於尚未繫屬本院之案件或本科應收辦理之書狀,應函轉相關機關(或法院)或轉送本院主管科室處理。 2.收文: 收發室送來之函文及隨文卷證,應對收文或收案清單,送交承辦股書記官簽收或交分案人員分案。 3.分案: (1)刑事分案依「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及「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社會矚目等民刑事案件特別停分原則」辦理。 (2)對於「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二項所列第二審之重大刑事案件,於收案後立即報經輪值庭長審查核定後,再抽籤分交指定專庭辦理。 (3)對於羈押抗告案件,依「法院辦理偵查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辦理。 4.前案資料中心: (1)一般刑事案件分案後,列印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2)使用司法院電子閘門系統查詢各項資料及前案資料查詢,均依「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查詢作業規範」受理查詢。 (3)查詢股別案號應登簿備查,本院各科室查詢時,登載查詢者姓名、股別及案號;他法院(檢)紀錄科以查案代號電話查詢,或以詳載機關、法官(檢察官)、案號等資料之查詢單傳真查詢時,比照院內紀錄科查詢辦理;機關(含院、檢)來文查詢,應函覆之;當事人選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查詢,均請逕向聯合服務中心辦理。 (4)依裁判書之記載,登錄並核對前案資料。 5.資料彙送: (1)裁判等書類原本月造冊歸檔。 (2)最高法院函送之裁判書,分送各承辦法官與庭長。 (3)辦案成績簽視為維持程序,檢附相關書類及審查表送輪值庭長審查。 (4)最高法院發回意旨一再指摘恝置不理,或認無調查必要、無從調查但未於判決理由為必要說明之更三審以上案件,按月蒐集裁判資料於次月十日前彙送文書科。 (5)彙整各項 E 化報表傳送司法院。 (6)每月製作案件收結總表,並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製作遲延案件月報表。 (二)配股錄事: 辦理案件基本資料維護、期日通知、送達、正本製作等業務,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行之。並依其配置股法官、書記官之指示辦理。如有疑問,應即請示確認。 (三)法庭事務: 通譯、庭務員執行職務,應依「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辦理。 (四)影印室: 印製裁判等書類正本,應依「臺灣高等法院裁判等書類正本印製注意事項」及「臺灣高等法院使用影印機(室)、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46條,刑事紀錄第一科和刑事紀錄第二科的處理程序如下: 1. 刑事紀錄第一科處理事務程序: 根據注意事項,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時,應遵守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的規定。此外,在處理業務時,可利用審判資訊系統,並依必要情形分別登載各種登記簿、卷宗等相關簿冊。 2. 刑事紀錄第二科處理事務程序: 根據分案室的規定: - 收狀:應依規定逐件點收收發室送來的書狀、文件、卷宗及證物,並按性質送交分案人員或承辦股書記官處理。未繫屬本院案件或非本科應收辦理之書狀,應函轉相關機關或轉送本院主管科室處理。 - 收文:應核對收文或收案清單,送交承辦股書記官或分案人員處理。 - 分案:根據相關規定辦理刑事分案,對於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也有特殊的分案程序。對於羈押抗告案件,則依照相應規定辦理。 - 前案資料中心:分案後,列印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並利用司法院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相關資料及前案資料。資料的查詢應登簿備查,並根據相應規定進行查詢。 - 資料彙送:裁判書等書類原本按月造冊歸檔,最高法院的裁判書分送各承辦法官及庭長。此外還有包括辦案成績簽等報表的處理和資料的彙整等業務。 3. 配股錄事: 負責案件基本資料的維護、期日通知、送達、正本製作等業務。在處理這些業務時,應遵循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的規定,並遵守配置股法官、書記官的指示。 4. 法庭事務: 通譯和庭務員執行職務,應依照相關的管理要點辦理。 5. 影印室: 負責印製裁判等書類正本的業務,應遵守相關的注意事項和保密作業規定。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 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 -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社會矚目等民刑事案件特別停分原則 - 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 -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 - 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查詢作業規範 -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 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 - 臺灣高等法院使用影印機(室)、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 - 臺灣高等法院裁判等書類正本印製注意事項

  • 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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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名詞
  • 閱卷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繫屬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核定名詞
  • 抗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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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害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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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本名詞
  • 名詞
  • 指摘名詞
  • 恝置不理名詞
  • 錄事名詞
  • 期日名詞
  • 正本名詞
  • 通譯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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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46 條規定:「四十六、刑事紀錄第一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臺灣高等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