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研究考核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本院研考業務,除受上級機關之指導監督外,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院各科室主管為當然研考人員,協助研究考核科辦理各該主管業務之檢查工作。 (三)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之編訂,以司法院年度施政計畫綱要為主要依據,並參照各項重要行政指示與會議之決議,策畫年度工作目標編訂之。 (四)研究發展工作,以革新司法業務為目標,每年由院長核定研究發展項目,或就上級機關指定之項目,指定專人進行研究。 前項研究發展項目,應由研究人員擬訂研究計畫表,報請院長核定實施,研究人員應依照預定進度,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研究報告。 (五)下列事項應予管制考核並檢查稽催。 1.上級機關指定列管。 2.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依其性質應行列管。 3.上級令辦或會議決議重要事項之執行。 4.本院各項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5.行政公文管制。 6.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對已逾管制期限案件之催辦。 7.院長批交管制。 8.檢查開庭。 9.檢查裁判主文之公告及通知。 10.檢查裁判原本交付及正本製作與送達。 11.檢查上訴、抗告及執行、歸檔之送卷。 12.紀錄書記官業務之抽查。 13.檢查便民禮民執行情形。 14.其他應加管制事項。 (六)前項第 1 至 4 款之列管項目,經奉核定後,應填制管制案件通知單,通知主辦單位訂定管考作業計畫,以便列管,每月辦理結果於陳院長核閱後,上網陳報或函報司法院。 (七)行政公文管制,採行政公文管制系統,定期檢查及稽催,按月核計公文收發數量與使用時間,製成統計表,陳報院長核閱。(八)對已逾「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管制期限之案件,以研考系統列印催辦單或通知單,稽催承辦人員迅速辦理,並將稽催結果陳報院長核閱。 (九)開庭情形,每月彙整法庭錄音系統開庭逾時資料,並不定期抽查開庭及使用錄音情形,按月統計簽報院長處理。裁判主文部分,以研考系統查詢主文登錄、公告及上傳情形,線上通知承辦書記官,並統計結果,每月簽報院長核閱。 (十)民刑事裁判原本交付及正本製作送達,按月檢查,陳報結果;原本遲延交付部分,每月 25 日前,應於司法院「法官交付原本遲延管考系統」中,完成上網陳報作業。 (十一)民刑事上訴、抗告案件及執行、歸檔之發送卷宗,應按月檢查,對已逾發送卷宗之期限,而仍未發卷者,線上通知承辦書記官填載未能發卷原因,由研考科加以列管,並將催辦管制結果陳報。 (十二)每月抽查紀錄書記官之業務數股,對缺失部分,經書記官改進後,將檢查結果陳報院長。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逐條釋義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48條的內容: 一、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的規定進行研考業務,並受上級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二、各科室主管是當然研考人員,協助研究考核科進行檢查工作。 三、根據司法院年度施政計畫綱要和各項重要行政指示與會議決議,策劃年度工作目標。 四、進行研究發展工作,每年由院長核定研究發展項目,或根據上級機關指定的項目進行研究。研究人員需要擬訂研究計畫表,報請院長核定實施,並在一定期限內提出研究報告。 五、須進行管制考核和檢查稽催的事項包括上級機關指定列管的事項、本院年度工作計畫需要列管的事項、上級令辦或會議決議的重要事項的執行、本院各項會議決議事項的執行、行政公文管制、超過案件期限的催辦、院長批交的事項、開庭的檢查、裁判主文的公告和通知、上訴、抗告和執行、歸檔的送卷、紀錄書記官業務的抽查、便民禮民執行情況等。 六、對於上述第1至4款的列管項目,應填制管制案件通知單,通知主辦單位訂定管考作業計畫,每月辦理結果經陳院長核閱後上網陳報或函報司法院。 七、行政公文的管制採用行政公文管制系統,定期檢查和稽催,每月核計公文收發數量和使用時間,製成統計表陳報院長核閱。 八、對於超過各級法院辦案期限的案件,列印催辦單或通知單進行稽催,稽催結果陳報院長核閱。 九、每月彙整法庭錄音系統開庭逾時資料,不定期抽查開庭和使用錄音情況,每月統計簽報院長核閱。裁判主文部分通過研考系統查詢主文登錄、公告和上傳情況,線上通知承辦書記官,並統計結果,每月簽報院長核閱。 十、對於民刑事裁判原本的交付和正本製作送達進行每月檢查,對於遲延交付的部分,應在每月25日前完成上網陳報。 十一、民刑事上訴、抗告的案件及執行、歸檔的發送卷宗應按月檢查,對於超過發送卷宗期限而未發卷的部分,線上通知承辦書記官填載未能發卷的原因,研考科進行列管並陳報催辦情況。 十二、每月抽查紀錄書記官的業務數股,對於缺失的部分,檢查結果陳報院長。 根據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48條的規定,該法條主要是針對高等法院的研考業務和相關事項進行規範和管理,如研究考核科的職責、年度工作計畫的編訂、研究發展工作的執行、管制考核和檢查稽催的事項等。該條中還涉及行政公文管制、開庭情形、裁判主文的處理、發送卷宗的審查、紀錄書記官業務的監督等具體的管理項目。 作為法律教授,我會以相關法律資料和最新的法規來釋義此法條,以提供精確和可靠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