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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八、研究考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本院研考業務,除受上級機關之指導監督外,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院各科室主管為當然研考人員,協助研究考核科辦理各該主管業務之檢查工作。 (三)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之編訂,以司法院年度施政計畫綱要為主要依據,並參照各項重要行政指示與會議之決議,策畫年度工作目標編訂之。 (四)研究發展工作,以革新司法業務為目標,每年由院長核定研究發展項目,或就上級機關指定之項目,指定專人進行研究。 前項研究發展項目,應由研究人員擬訂研究計畫表,報請院長核定實施,研究人員應依照預定進度,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研究報告。 (五)下列事項應予管制考核並檢查稽催。 1.上級機關指定列管。 2.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依其性質應行列管。 3.上級令辦或會議決議重要事項之執行。 4.本院各項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5.行政公文管制。 6.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對已逾管制期限案件之催辦。 7.院長批交管制。 8.檢查開庭。 9.檢查裁判主文之公告及通知。 10.檢查裁判原本交付及正本製作與送達。 11.檢查上訴抗告及執行、歸檔之送卷。 12.紀錄書記官業務之抽查。 13.檢查便民禮民執行情形。 14.其他應加管制事項。 (六)前項第 1 至 4 款之列管項目,經奉核定後,應填制管制案件通知單,通知主辦單位訂定管考作業計畫,以便列管,每月辦理結果於陳院長核閱後,上網陳報或函報司法院。 (七)行政公文管制,採行政公文管制系統,定期檢查及稽催,按月核計公文收發數量與使用時間,製成統計表,陳報院長核閱。(八)對已逾「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管制期限之案件,以研考系統列印催辦單或通知單,稽催承辦人員迅速辦理,並將稽催結果陳報院長核閱。 (九)開庭情形,每月彙整法庭錄音系統開庭逾時資料,並不定期抽查開庭及使用錄音情形,按月統計簽報院長處理。裁判主文部分,以研考系統查詢主文登錄、公告及上傳情形,線上通知承辦書記官,並統計結果,每月簽報院長核閱。 (十)民刑事裁判原本交付及正本製作送達,按月檢查,陳報結果;原本遲延交付部分,每月 25 日前,應於司法院「法官交付原本遲延管考系統」中,完成上網陳報作業。 (十一)民刑事上訴、抗告案件及執行、歸檔之發送卷宗,應按月檢查,對已逾發送卷宗之期限,而仍未發卷者,線上通知承辦書記官填載未能發卷原因,由研考科加以列管,並將催辦管制結果陳報。 (十二)每月抽查紀錄書記官之業務數股,對缺失部分,經書記官改進後,將檢查結果陳報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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