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1 條
一、為溝通法律見解,提高辦案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本會法律座談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並得於本會委員會議舉行。
第 3 條
三、本會法律座談會召開時,由委員長及委員出席,並由委員長為主席。委員長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長指定之資深委員代理主席。
第 4 條
四、本會委員,對於具有研究價值之法律問題,得提案提交法律座談會研討,作成決議。 各庭遇有議案時,由各庭審判長以庭銜提出。委員長認有必要時,亦得提出議案。 同類事例之案件,如各庭見解不同,有求取見解一致之必要;或認有變更以往裁判先例或決議之必要者,承辦庭應將不同之見解提案討論。 前三項提案依附表一格式提交法律座談會研討,研討決議,依附表二格式填報司法院一份。
第 5 條
五、法律座談會之決議,在未變更前,本會委員應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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