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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9.24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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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法律座談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並得於本會委員會議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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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法律座談會召開時,由委員長及委員出席,並由委員長為主席。委員長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長指定之資深委員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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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對於具有研究價值之法律問題,得提案提交法律座談會研討,作成決議。 各庭遇有議案時,由各庭審判長以庭銜提出。委員長認有必要時,亦得提出議案。 同類事例之案件,如各庭見解不同,有求取見解一致之必要;或認有變更以往裁判先例或決議之必要者,承辦庭應將不同之見解提案討論。 前三項提案依附表一格式提交法律座談會研討,研討決議,依附表二格式填報司法院一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9.2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