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3 條
三、本會法律座談會召開時,由委員長及委員出席,並由委員長為主席。委員長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長指定之資深委員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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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第3條的規定,當法律座談會召開時,應由委員長及委員出席,並由委員長擔任主席。如果委員長無法主持會議時,則由委員長指定的資深委員代理主席。這樣的規定確保了在座談會上有足夠的委員參與討論,並確保在委員長無法主持會議時也有合適的人選能代理主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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