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本會法律座談會召開時,由委員長及委員出席,並由委員長為主席。委員長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長指定之資深委員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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