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4 條
四、本會委員,對於具有研究價值之法律問題,得提案提交法律座談會研討,作成決議。 各庭遇有議案時,由各庭審判長以庭銜提出。委員長認有必要時,亦得提出議案。 同類事例之案件,如各庭見解不同,有求取見解一致之必要;或認有變更以往裁判先例或決議之必要者,承辦庭應將不同之見解提案討論。 前三項提案依附表一格式提交法律座談會研討,研討決議,依附表二格式填報司法院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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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第4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的委員可以就具有研究價值的法律問題提出提案,提交給法律座談會進行討論並作出決議。這些提案可以由各庭的審判長以庭銜提出,委員長也可以提出議案。如果同類事例的案件出現各庭的見解不同的情況,並且有必要取得一致的見解,或者認為有必要修改先前的裁判先例或決議,承辦庭應該提出不同的見解以進行討論。所有提案都應該按照附表一的格式提交給法律座談會進行研討並作出決議,然後按照附表二的格式填報給司法院。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及其相關法規,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負責處理公務員懲戒事項的機構,並受到相關憲法和法律的規範。法律座談會是委員會的一個組成部分,用來針對具有研究價值的法律問題進行研討與決議。根據第4條的規定,委員可以提出提案,提交給法律座談會進行研討。各庭的審判長也可以提出議案。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如果各庭的見解不同,或者認為有必要尋求一致的見解,或者覺得有必要修改先前的裁判先例或決議,承辦庭應該提出不同的見解進行討論。所有提案都應按照附表一的格式提交給法律座談會進行研討並做出決議,並根據附表二的格式填報給司法院。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在處理公務員懲戒事項時能夠進行全面且合法的研究與討論。 參考資料:《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施行細則》、司法院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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