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四、本會委員,對於具有研究價值之法律問題,得提案提交法律座談會研討,作成決議。 各庭遇有議案時,由各庭審判長以庭銜提出。委員長認有必要時,亦得提出議案。 同類事例之案件,如各庭見解不同,有求取見解一致之必要;或認有變更以往裁判先例或決議之必要者,承辦庭應將不同之見解提案討論。 前三項提案依附表一格式提交法律座談會研討,研討決議,依附表二格式填報司法院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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