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警執行警衛及值日勤務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98 年 08 月 1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壹、總綱 一、法警執行勤務,除依有關法令辦理外,基於本院業務性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法警依司法院發布之「法警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由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調度指揮,於執行勤務時應受有關長官之命令與監督。 三、法警休假採輪休制,每日休假人數不得影響勤務。如遇特殊情況,得命令停休,但事後應予補休或發給不休假加班費。法警輪休,由法警長負責排表陳核後實施之。 四、法警在服勤期間內應著制服,非因公務不得外出,如因故必須外出者,應依規定請假。 五、副法警長應逐日排定次日法警勤務日報表(格式如附件一)於陳核後按表督勤,落實執行。法警長負責監督並註記於「法警值勤工作日誌簿」(格式如附件(二))如發現有怠忽或執勤不當情形,應立予糾正,必要時得報請書記官長核辦。 六、法警執行勤務時,應儀容整潔、精神貫注、態度嚴謹,不得與訴訟關係人私相交談。對於訴訟案件不得表示意見,就職務上所知悉之事項應予保密。 七、法警應注意禮節;接聽公務電話應注意電話禮貌,稱呼對方應加稱先生或女士。 八、法警長(含副法警長)得視業務需要,召集所屬法警,實施勤前教育,其內容包括: (一)檢查儀容、服裝。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勤務檢討,及當日工作重點指示。 九、法警室每年至少應召開工作、風紀檢討會一次,由法警長主持,並將會議記錄陳書記官長轉呈院長核閱。
貳、警衛勤務: 一、法警長應依據本院環境特性及警衛崗哨設置狀況,編製警衛勤務表,由副法警長輪派法警服行警衛勤務,確保本院之安全與秩序,對於院內消防、治安、衛生、清潔等事宜,應協同處理。 二、本院分設下列崗哨,其位置值勤時間及責任區分述如下: (一)第一崗哨: 1.崗哨位置:本院長沙街大門。 2.負責區域:本院大樓北面,車道、廣場及大門內大廳、走廊、樓梯。 3.時間:7 時至 18 時。 4.任務: (1)執行門禁,禁止閒雜人員進入。 (2)引導訪客至服務處。 5.注意事項: (1)除長官及同仁外,凡未配帶識別證人員應先查詢清楚後再決定是否放行。 (2)未經允許或未佩帶「來賓證」者禁止進入院內。 (3)未經允許,車輛禁止停放車道、廣場或開上大廈台階。 (4)預防騷擾或破壞事件發生,確保上、下車長官安全。 (5)攜出、入物品檢查,公有物品出門應憑條放行,違禁、危險物品禁止攜入。 (6)注意正面大門台階、廣場燈火管制。 (7)每 2 小時換班一次,每日 2 人。 (二)第二崗哨 1.崗哨位置:本院大廈後門。 2.負責區域:本院大樓後門,含後面庭院、出入口及地下室停車場出入坡道。 3.時間:7 時至 18 時。 4.任務:負責大樓後面通道、庭院之門禁。 5.注意事項: (1)非本院公務車輛、人員或員工車輛(限領有通行證者含機車)禁止駛(進)入。 (2)維護後面庭院出入口之秩序。 (3)維護後面庭院及大樓出入通道之門禁。 (4)每 2 小時換班一次,每日 2 人。 (三)第三崗哨 1.崗哨位置:地下二樓停車場。 2.負責區域:本院大樓地下二樓電梯、樓梯間、停車場及停車場出入坡道。 3.時間:8 時 30 分至 18 時。 4.任務:負責停車場秩序及車輛管制。 5.注意事項: (1)有無非本院公務車輛或員工車輛駛入,並做必要之處理。 (2)負責停車場秩序及車輛管制。 (3)禁止閒雜人員徒步進出坡道口避免意外事件發生。 (4)負責地下室管制區域之機房重地及大廈內公務車輛之安全;並防止破壞事件發生。 (四)第四崗哨 1.崗哨位置:本院七樓。 2.負責區域:七樓各辦公室、通道、樓梯電梯間。 3.時間:8 時 30 分至院長下班。 4.任務:負責七樓院長室通道樓梯間、電梯間及相關辦公室之安全防護。 5.注意事項: (1)除長官、同仁外,應嚴格禁止閒雜人通行或逗留走廊巷道。 (2)確保首長及辦公人員之安全。 (五)第五崗哨 1.崗哨位置:本院法警室。 2.負責區域:自大廈地下二樓起至頂樓陽台及週邊庭院。 3.任務:值日、巡邏、備勤、待命增援等。 4.注意事項: (1)值日法警每日二名負責值日勤務;以資深者為值日官。 (2)備勤法警機動支援相關警衛事項。 (3)巡邏時應至每一巡邏點並在巡邏卡上簽名。 (4)配合總統府升降旗時間升降旗。 (5)為因應處理下班後可能發生之突發事件,備勤及待命增援,法警得選在本院或居家待命。 (六)以上崗哨得因人力狀況或業務需要調整之。 三、法警服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精神充沛、注意禮節、儀態端莊、態度和藹。 (二)應按規定穿著制服,戴警帽、警笛。必要時,得配備警棍、無線電對講機,擔任巡邏時亦同。 (三)不得吸煙、飲食、閱讀書報等,除勤務有關者外,不得與人交談。(四)對於無識別證且不認識之人員均應確認查詢清楚。 (五)遇有訴訟關係人等來院洽公時,應先引導辦理會客登記。 (六)各崗哨責任區內,應隨時注意可疑之人、事、物。 (七)應按時值勤,未經核准不得擅離崗位。 (八)公有物品之攜出,須先向主管科室查詢後始得放行,對於攜入之物品,應加以檢查,必要時向主管科室查詢。 (九)應隨時提高警覺,對於特殊事故或本身無法解決之事項,應立即報告警長處理。 (十)其他未規定事項得隨時補充之。
参、危機處理: 一、法警應隨時提高警覺,處理狀況應沉著有禮,公正誠懇。 二、法警應隨時注意大樓之警鈴、消防及其及其他安全設備功能是否正常。 三、緊急事故之處置: (一)遇火災或其他災害事故,應主動通知 119 勤務中心,並快速打開各通道大門,引導院內人員依序疏散。 (二)法警長應將突發事故經過暨處理情形,層報長官核備。 (三)發現可疑爆裂物或不明危險物品時,禁止擅自翻動,應先層報核處。必要時得採隔離措施派人警戒。並儘速通知轄區警局或爆裂物處理小組處理,作成處理紀要,層報院長。 四、院內遇有人民請願、抗議,警衛人員應速層報各級長官及政風室處理,並視情況請當地警察機關支援。 五、遇有特殊事故時,應即報告副法警長、法警長層轉書記官長處理。 六、發生空襲警報時,應按規定指導人員疏散,進入防空避難處所。 七、遇有擬向首長申訴之當事人,應先通報副法警長、法警長、政風室層轉書記官長處理,未經許可不得上樓。 八、對於重大擾亂事件,應於層報長官後洽請警察機關派警支援。與警察機關協調發生困難時,應即報請本院長官處理之。 九、法警回答民眾之詢問或執行安全檢查時,應和藹親切;對女性民眾執行安全檢查,應由女性檢查人員為之,如有爭端,應即陳報處理。
肆、值日勤務: 一、值日時間:自每日下班至翌日上班時間止(星期例假日上午 8 時 30 分交接)並應夜宿於法警值班室內。 二、法警擔任值日官,員工擔任值日員在院值日、值夜,並依下列分責:(一)值日官: 1.接聽電話、處理臨時狀況、通報各級長官、換證管理。 2.下班時段、星期例假日之大門及車道管制、警民連線。 3.18 時交接前後門警衛。 21:15 分至法官加班交通車離院之大門警衛(星期例假日除外)。 4.20 時巡邏,22 時關閉大門,前、後門車道鐵門電源後清查院內、熄燈、夜宿。 5.監管監視系統。翌日 7 時開啟大門、B1 安全門並站 7 時至8 時 30 分大門警衛,下哨後向副警長點交簿冊、行動電話、無線電對講機及交辦未完事項。 6.星期例假日 8 時開大門; 10、15、18、20 時各巡邏一次。 7.升、降國旗。 8.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值日員: 1.值班時間應在法警室待命;負責接聽電話及管制車道鐵門。 2.協助值日官處理事務。 3.值日官巡邏時,負責大門警衛勤務。 4.翌日 7 時值後門警衛;7 時 50 分巡、收、放巡邏表並點交值日官後負責後門警衛。8 時 30 分勤務移交接班值日官。 三、值日法警應按勤務日報表列時間巡視本院各走道,下班後應將各通道門關妥,並檢視本院各辦公室門窗、水電、空調,是否關妥。夜間亦需依規定加強注意巡察。 四、夜間除值勤人員外,非經准許不得留宿院內。 五、下班後進出本院之員工,應逐一登載於值勤工作日誌簿內,翌日呈閱。 六、值日法警於職責範圍內之事務,應即隨時處理,遇有重大或特殊事故應立即循序報告各級主管長官,並將處理經過記錄於值勤工作日誌簿內,翌日陳閱。 七、值日法警巡邏時如發現院內房屋有損壞、漏雨或不整潔時應隨時登記於值勤工作日誌簿內,並通報有關單位改善。 八、法警長應協調本院防護團定期檢查消防器材,並測試法警使用技能。九、值日法警應隨時與地下二樓中控室人員密切聯繫。 十、注意事項 (一)值班時間應著制服,非經許可不得著便服或擅自外出或私自更替勤務。 (二)發現可疑對象,或提、揹不明物品之人擬竄入本院時,應查明身分、來意、注意自身安全,並盡速通報上級長官協助處理。 (三)發現可疑事、物(包裏、紙箱、不明物體),或爆裂(炸)物,切勿任意碰觸,應即通報副法警長、法警長、政風室或上級長官協助處理;如情況急迫,必要時得逕行通報 110 派警到場處理,隨即依規定通報。 (四)如遇重大或特殊事故,應循序通報副法警長、法警長、政風室主任、書記官長及相關科室主管協助處理。 (五)發現火警,應設法滅火,即時通報 119 消防隊到院處理並循序通報長官協助。 (六)擔任值日官,執行 22 時末班巡邏全院勤務之前,如發現院內尚有同仁,應主動瞭解原因,適時協助,嗣其離院後,依序執行「法警室值日官當日 22 時應行事項」(格式如附件三),先將大廳玻璃門及一樓後東、西兩側內、外鐵門上鎖。再逐樓層巡邏、清查,確定安全無虞後,夜宿值夜室,並於次日報核備查。 (七)值日官應自 18 時接管並檢查後門車道伸縮門、鐵門,一樓後方東側(事務科旁)、西側(資訊室旁)內、外鐵門是否上鎖,並隨時管控。 (八)巡邏勤務,應自上而下或由下而上,採螺旋式逐樓巡查;不得直接上下巡邏簽到。尤應注意頂樓是否淨空?懸掛國旗高度是否正確、有無破損?倉庫門鎖、燈光管用是否正常?各樓層公共空間、走道擺設之物品及位置有無異狀?必要時應循序陳報處理,以免發生危險。 (九)發現非本院人員在院內逗留,應查明身份、來意,受訪者何人?是否經受訪者同意進入?必要時應利用電梯兩旁之電話通報法警室支援處理。 (十)代收文狀,應依相關規定點收,如有疑義,應即時通報收文股承辦人或文書科長妥為處理。 (十一)值日官除應負上開權責外,對所發生狀況之時、我地、人、事、物及處理情形,應詳細記載當天日誌報核。
伍、警棍使用: 一、法警執行勤務時經核准後始得配帶警棍,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戒備意外。 (二)依法令執行勤務遭受脅迫時。 二、法警使用警棍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法警長轉報書記官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