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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警執行警衛及值日勤務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貳、警衛勤務: 一、法警長應依據本院環境特性及警衛崗哨設置狀況,編製警衛勤務表,由副法警長輪派法警服行警衛勤務,確保本院之安全與秩序,對於院內消防、治安、衛生、清潔等事宜,應協同處理。 二、本院分設下列崗哨,其位置值勤時間及責任區分述如下: (一)第一崗哨: 1.崗哨位置:本院長沙街大門。 2.負責區域:本院大樓北面,車道、廣場及大門內大廳、走廊、樓梯。 3.時間:7 時至 18 時。 4.任務: (1)執行門禁,禁止閒雜人員進入。 (2)引導訪客至服務處。 5.注意事項: (1)除長官及同仁外,凡未配帶識別證人員應先查詢清楚後再決定是否放行。 (2)未經允許或未佩帶「來賓證」者禁止進入院內。 (3)未經允許,車輛禁止停放車道、廣場或開上大廈台階。 (4)預防騷擾或破壞事件發生,確保上、下車長官安全。 (5)攜出、入物品檢查,公有物品出門應憑條放行,違禁、危險物品禁止攜入。 (6)注意正面大門台階、廣場燈火管制。 (7)每 2 小時換班一次,每日 2 人。 (二)第二崗哨 1.崗哨位置:本院大廈後門。 2.負責區域:本院大樓後門,含後面庭院、出入口及地下室停車場出入坡道。 3.時間:7 時至 18 時。 4.任務:負責大樓後面通道、庭院之門禁。 5.注意事項: (1)本院公務車輛、人員或員工車輛(限領有通行證者含機車)禁止駛(進)入。 (2)維護後面庭院出入口之秩序。 (3)維護後面庭院及大樓出入通道之門禁。 (4)每 2 小時換班一次,每日 2 人。 (三)第三崗哨 1.崗哨位置:地下二樓停車場。 2.負責區域:本院大樓地下二樓電梯、樓梯間、停車場及停車場出入坡道。 3.時間:8 時 30 分至 18 時。 4.任務:負責停車場秩序及車輛管制。 5.注意事項: (1)有無非本院公務車輛或員工車輛駛入,並做必要之處理。 (2)負責停車場秩序及車輛管制。 (3)禁止閒雜人員徒步進出坡道口避免意外事件發生。 (4)負責地下室管制區域之機房重地及大廈內公務車輛之安全;並防止破壞事件發生。 (四)第四崗哨 1.崗哨位置:本院七樓。 2.負責區域:七樓各辦公室、通道、樓梯電梯間。 3.時間:8 時 30 分至院長下班。 4.任務:負責七樓院長室通道樓梯間、電梯間及相關辦公室之安全防護。 5.注意事項: (1)除長官、同仁外,應嚴格禁止閒雜人通行或逗留走廊巷道。 (2)確保首長及辦公人員之安全。 (五)第五崗哨 1.崗哨位置:本院法警室。 2.負責區域:自大廈地下二樓起至頂樓陽台及週邊庭院。 3.任務:值日、巡邏、備勤、待命增援等。 4.注意事項: (1)值日法警每日二名負責值日勤務;以資深者為值日官。 (2)備勤法警機動支援相關警衛事項。 (3)巡邏時應至每一巡邏點並在巡邏卡上簽名。 (4)配合總統府升降旗時間升降旗。 (5)為因應處理下班後可能發生之突發事件,備勤及待命增援,法警得選在本院或居家待命。 (六)以上崗哨得因人力狀況或業務需要調整之。 三、法警服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精神充沛、注意禮節、儀態端莊、態度和藹。 (二)應按規定穿著制服,戴警帽、警笛。必要時,得配備警棍、無線電對講機,擔任巡邏時亦同。 (三)不得吸煙、飲食、閱讀書報等,除勤務有關者外,不得與人交談。(四)對於無識別證且不認識之人員均應確認查詢清楚。 (五)遇有訴訟關係人等來院洽公時,應先引導辦理會客登記。 (六)各崗哨責任區內,應隨時注意可疑之人、事、物。 (七)應按時值勤,未經准不得擅離崗位。 (八)公有物品之攜出,須先向主管科室查詢後始得放行,對於攜入之物品,應加以檢查,必要時向主管科室查詢。 (九)應隨時提高警覺,對於特殊事故或本身無法解決之事項,應立即報告警長處理。 (十)其他未規定事項得隨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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