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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警執行警衛及值日勤務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伍、警棍使用: 一、法警執行勤務時經准後始得配帶警棍,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戒備意外。 (二)依法令執行勤務遭受脅迫時。 二、法警使用警棍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法警長轉報書記官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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