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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警執行警衛及值日勤務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参、危機處理: 一、法警應隨時提高警覺,處理狀況應沉著有禮,公正誠懇。 二、法警應隨時注意大樓之警鈴、消防及其及其他安全設備功能是否正常。 三、緊急事故之處置: (一)遇火災或其他災害事故,應主動通知 119 勤務中心,並快速打開各通道大門,引導院內人員依序疏散。 (二)法警長應將突發事故經過暨處理情形,層報長官備。 (三)發現可疑爆裂物或不明危險物品時,禁止擅自翻動,應先層報核處。必要時得採隔離措施派人警戒。並儘速通知轄區警局或爆裂物處理小組處理,作成處理紀要,層報院長。 四、院內遇有人民請願、抗議,警衛人員應速層報各級長官及政風室處理,並視情況請當地警察機關支援。 五、遇有特殊事故時,應即報告副法警長、法警長層轉書記官長處理。 六、發生空襲警報時,應按規定指導人員疏散,進入防空避難處所。 七、遇有擬向首長申訴之當事人,應先通報副法警長、法警長、政風室層轉書記官長處理,未經許可不得上樓。 八、對於重大擾亂事件,應於層報長官後洽請警察機關派警支援。與警察機關協調發生困難時,應即報請本院長官處理之。 九、法警回答民眾之詢問或執行安全檢查時,應和藹親切;對女性民眾執行安全檢查,應由女性檢查人員為之,如有爭端,應即陳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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