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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警執行警衛及值日勤務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肆、值日勤務: 一、值日時間:自每日下班至翌日上班時間止(星期例假日上午 8 時 30 分交接)並應夜宿於法警值班室內。 二、法警擔任值日官,員工擔任值日員在院值日、值夜,並依下列分責:(一)值日官: 1.接聽電話、處理臨時狀況、通報各級長官、換證管理。 2.下班時段、星期例假日之大門及車道管制、警民連線。 3.18 時交接前後門警衛。 21:15 分至法官加班交通車離院之大門警衛(星期例假日除外)。 4.20 時巡邏,22 時關閉大門,前、後門車道鐵門電源後清查院內、熄燈、夜宿。 5.監管監視系統。翌日 7 時開啟大門、B1 安全門並站 7 時至8 時 30 分大門警衛,下哨後向副警長點交簿冊、行動電話、無線電對講機及交辦未完事項。 6.星期例假日 8 時開大門; 10、15、18、20 時各巡邏一次。 7.升、降國旗。 8.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值日員: 1.值班時間應在法警室待命;負責接聽電話及管制車道鐵門。 2.協助值日官處理事務。 3.值日官巡邏時,負責大門警衛勤務。 4.翌日 7 時值後門警衛;7 時 50 分巡、收、放巡邏表並點交值日官後負責後門警衛。8 時 30 分勤務移交接班值日官。 三、值日法警應按勤務日報表列時間巡視本院各走道,下班後應將各通道門關妥,並檢視本院各辦公室門窗、水電、空調,是否關妥。夜間亦需依規定加強注意巡察。 四、夜間除值勤人員外,經准許不得留宿院內。 五、下班後進出本院之員工,應逐一登載於值勤工作日誌簿內,翌日呈閱。 六、值日法警於職責範圍內之事務,應即隨時處理,遇有重大或特殊事故應立即循序報告各級主管長官,並將處理經過記錄於值勤工作日誌簿內,翌日陳閱。 七、值日法警巡邏時如發現院內房屋有損壞、漏雨或不整潔時應隨時登記於值勤工作日誌簿內,並通報有關單位改善。 八、法警長應協調本院防護團定期檢查消防器材,並測試法警使用技能。九、值日法警應隨時與地下二樓中控室人員密切聯繫。 十、注意事項 (一)值班時間應著制服,非經許可不得著便服或擅自外出或私自更替勤務。 (二)發現可疑對象,或提、揹不明物品之人擬竄入本院時,應查明身分、來意、注意自身安全,並盡速通報上級長官協助處理。 (三)發現可疑事、物(包裏、紙箱、不明物體),或爆裂(炸)物,切勿任意碰觸,應即通報副法警長、法警長、政風室或上級長官協助處理;如情況急迫,必要時得逕行通報 110 派警到場處理,隨即依規定通報。 (四)如遇重大或特殊事故,應循序通報副法警長、法警長、政風室主任、書記官長及相關科室主管協助處理。 (五)發現火警,應設法滅火,即時通報 119 消防隊到院處理並循序通報長官協助。 (六)擔任值日官,執行 22 時末班巡邏全院勤務之前,如發現院內尚有同仁,應主動瞭解原因,適時協助,其離院後,依序執行「法警室值日官當日 22 時應行事項」(格式如附件三),先將大廳玻璃門及一樓後東、西兩側內、外鐵門上鎖。再逐樓層巡邏、清查,確定安全無虞後,夜宿值夜室,並於次日報備查。 (七)值日官應自 18 時接管並檢查後門車道伸縮門、鐵門,一樓後方東側(事務科旁)、西側(資訊室旁)內、外鐵門是否上鎖,並隨時管控。 (八)巡邏勤務,應自上而下或由下而上,採螺旋式逐樓巡查;不得直接上下巡邏簽到。尤應注意頂樓是否淨空?懸掛國旗高度是否正確、有無破損?倉庫門鎖、燈光管用是否正常?各樓層公共空間、走道擺設之物品及位置有無異狀?必要時應循序陳報處理,以免發生危險。 (九)發現非本院人員在院內逗留,應查明身份、來意,受訪者何人?是否經受訪者同意進入?必要時應利用電梯兩旁之電話通報法警室支援處理。 (十)代收文狀,應依相關規定點收,如有疑義,應即時通報收文股承辦人或文書科長妥為處理。 (十一)值日官除應負上開權責外,對所發生狀況之時、我地、人、事、物及處理情形,應詳細記載當天日誌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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