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警執行警衛及值日勤務注意事項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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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綱 一、法警執行勤務,除依有關法令辦理外,基於本院業務性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法警依司法院發布之「法警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由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調度指揮,於執行勤務時應受有關長官之命令與監督。 三、法警休假採輪休制,每日休假人數不得影響勤務。如遇特殊情況,得命令停休,但事後應予補休或發給不休假加班費。法警輪休,由法警長負責排表陳核後實施之。 四、法警在服勤期間內應著制服,非因公務不得外出,如因故必須外出者,應依規定請假。 五、副法警長應逐日排定次日法警勤務日報表(格式如附件一)於陳核後按表督勤,落實執行。法警長負責監督並註記於「法警值勤工作日誌簿」(格式如附件(二))如發現有怠忽或執勤不當情形,應立予糾正,必要時得報請書記官長核辦。 六、法警執行勤務時,應儀容整潔、精神貫注、態度嚴謹,不得與訴訟關係人私相交談。對於訴訟案件不得表示意見,就職務上所知悉之事項應予保密。 七、法警應注意禮節;接聽公務電話應注意電話禮貌,稱呼對方應加稱先生或女士。 八、法警長(含副法警長)得視業務需要,召集所屬法警,實施勤前教育,其內容包括: (一)檢查儀容、服裝。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勤務檢討,及當日工作重點指示。 九、法警室每年至少應召開工作、風紀檢討會一次,由法警長主持,並將會議記錄陳書記官長轉呈院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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