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二部分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特別注意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部分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特別注意事項
五十八、(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起訴及聲明) 對於當事人以言詞所為之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將筆錄送達於他造。
五十九、(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通知)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製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切實表明:「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以利事件之迅速進行。
六十、(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轉換為通常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之處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者,經法官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訴訟庭時,書記官應於裁定確定後檢齊卷證送管轄法院。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一部撤回或反訴,致其訴屬於地方行政訴訟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者,應經法官簽准改分字別及號數,並報結原案號,由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審理。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若因訴之變更、追加、一部撤回或反訴,致改行通常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應補行徵收不足額之裁判費或退還溢收之裁判費。
六十一、(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告知上訴或抗告期間、法院及上訴狀、抗告狀應記載事項) 裁判得為上訴或抗告者,書記官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告知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或抗告狀之行政法院。 前項告知期間有錯誤時,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為短者,以法定期間為準;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書記官應於裁判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書記官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裁判正本末段應告知:如不服本裁判,應提出上訴(抗告)狀於原審法院,並應記載上訴(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